• 费用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法院判决:经营者存在过错,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培训费用

  •   本报讯(包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近日,邻水县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舞蹈培训合同纠纷案,针对培训机构以“费用一经收取不予退还”格式条款为由拒绝退费的争议,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培训机构退还部分培训费用,既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规范了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
      2024年6月8日,未成年人周某在奶奶陪同下,与某舞蹈店签订《舞蹈会员合作协议》,并支付培训费3380元。周某于2024年6月18日开卡上课,后因身体不适就医,培训至2024年8月18日停卡,此后未再上课。周某及其监护人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某舞蹈店却以协议中的“费用一经收取不予退还”“退还金额不超过所交费用10%”等条款为由拒绝退费,双方协商未果,周某诉至法院。
      邻水县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由监护人陪同签约并付款,案涉协议合法有效。但是,某舞蹈店未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为其办理成人年卡,与未成年人学习舞蹈的合同目的不符,周某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综合周某实际培训时长、因自身原因未继续参训、双方关于停卡的约定不明,以及某舞蹈店为周某办理成人年卡存在过错等案件事实,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舞蹈会员合作协议》,酌定由某舞蹈店退还周某培训费1100元。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纠纷。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概不退费”等不合理格式条款,不能当然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法院在裁判中既尊重商家已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也依法支持消费者在合同目的不能完全实现时的解约、退费权利,实现消费者权益与市场经营秩序的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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