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货商篡改滞销产品生产日期 非法获利22.5元 被罚1万元

  •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近日,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一起典型案例,当地一供货商为售卖滞销蘸水调料篡改生产日期,非法获利22.5元,最终被依法罚款1万元。这起“轻违法重处罚”的案例,为食品经营主体敲响诚信经营的警钟。
      事情要从2024年底的多起消费者投诉说起。当时,会理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连收到多起反馈,市民在本地多家商超购买的某品牌蘸水调味料,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日,可包装边角处却残留着清晰的旧打码痕迹,经过仔细辨认竟是2023年7月14日。同一袋调料,竟出现两个相差近8个月的“生产日期”,消费者心生疑虑,随即举报。
      接到线索后,会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将涉案产品寄回生产厂家核实,厂家明确反馈称,“2024年3月1日”的打码并非工厂出厂标注,系人为篡改。随后,执法人员对涉事商超开展现场核查,调取进货台账发现,问题调料均来自本地同一供货商,而涉事商超均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未参与生产日期的篡改行为。
      顺着供货链条溯源,执法人员很快锁定违法主体并立案调查,违法事实水落石出。经查,该供货商于2023年12月从本地多家已关停的商超低价回收了15袋滞销的涉案品牌蘸水调料,该批次产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4日。眼看翻年后临期产品难以销售,供货商负责人动了歪心思,用化学试剂擦掉原有生产日期,重新打码为2024年3月1日的“新日期”,随后配送给多家商超售卖。该批次产品货值仅数十元,全部售出后供货商仅获利22.5元。
      看似“小打小闹”的违法,实则触碰了食品安全的法律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考虑到当事人涉案货值极低、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且主动配合调查、未产生严重社会危害,会理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该供货商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监 管 提 示
      “别以为改个日期、货值不高就不算大事,食品安全领域,再小的违法也是大问题。”会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本质上是欺骗消费者的不诚信经营行为,过期或临期食品涂改日期后流入市场,极易变质、滋生有害菌群,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即便货值低微,也属于必须严厉打击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此次曝光为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提了个醒。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除了仔细核对生产日期、保质期,还要留意日期打码处是否有擦拭痕迹、重影、墨迹模糊等异常,一旦发现“双日期”等问题,务必保留好购物小票、问题产品,第一时间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而食品经营者更要引以为戒,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触碰食品安全红线,否则终将得不偿失,付出沉重的违法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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