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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烟收货款上千万元 36 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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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蒋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王一多)“老板,你这烟怎么比别家便宜这么多?”“放心,都是‘特殊渠道’的货,保真!”这样的对话,你是否似曾相识?实际上,低廉的价格背后并不是“渠道福利”,而是一条从广东到成都、从仓库到小店、真假混杂的非法卷烟销售链。15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成都市双流区法院通报一起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36名被告人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自2023年初开始,一个犯罪团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大规模从事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卷烟活动。该团伙组织严密,形成了“广东上家供货—成都核心人员接收和分拨—众多下线分销零售”的完整犯罪链条。上家通过物流公司将大量假冒伪劣卷烟从广东佛山等地,发货至位于成都市某特定物流公司货点。成都的核心人员负责接货、仓储,并指挥同伙将假烟运送至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成华区、温江区乃至眉山市的多处租赁房屋作为仓库和窝点。
随后,数十名下线销售人员通过网络群组、散发传单等方式主动推销假冒伪劣卷烟,并从眉山等地购进部分正品卷烟,与假烟混合之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众多超市、便利店,形成庞大的地下销售体系,销售货款则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方式收取,资金流转迅速、隐蔽。
案发后,警方查获各类假冒伪劣卷烟数万条。经烟草专卖部门核定,现场查获的假烟货值金额达数百万元。经审计,该犯罪团伙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收取的货款累计高达上千万元。其中,部分被告人的个人销售金额就超过百万元。
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该系列案件所涉及的3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销售金额、查获货值,以及自首、坦白、退赃等量刑情节,法院对该犯罪网络的组织者、主要供货者依法从严惩处;对负责销售、运输、仓储等环节的被告人,根据其参与程度和犯罪数额,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36名被告人1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并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销毁。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烟草专卖是国家法律设立的严格准入制度,旨在保障质量、调控市场、维护税基,而本系列案件被告人形成跨省产、运、储、销全链条犯罪网络,其无证经营、销售假烟的行为,是对这一国家管理制度的公然蔑视与侵蚀。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核心在于惩治其“非法性”与“经营性”,宣告国家特许经营领域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本案涉案总金额特别巨大,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入罪标准,在量刑时,法院对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进行了精细区分,对组织货源的主犯、销售网络的关键节点人员,依法从严惩处;对受雇佣从事运输、协助销售、犯罪时间短、认罪悔罪并退赃者,依法从宽处理,这种区别对待,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实践。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