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顾客用餐吃出橡皮筋 法院:退还餐费并赔偿 1000 元

  •   本报讯(马瑞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顾客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居然有一根橡皮筋,遂起诉要求饭店退还餐费并赔偿1000元……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某餐饮管理公司向马某某退还餐费14.4元,并赔偿1000元。
      顾客马某某在某餐饮管理公司经营的饭店购买了一份价格为14.4元的中式套餐,用餐时发现食物中有一根橡皮筋,当即向店员反映并拍照、录像存证。某餐饮管理公司虽承认异物存在,但仅同意“退一赔十”共计158.4元。马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饭店退还餐费并支付1000元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马某某诉至法院。
      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负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义务。原告提交的照片、视频,足以证明案涉食品中混入橡皮筋这一非食品原料;被告虽承认异物存在,但抗辩未实际造成人身损害。橡皮筋系日常生活用品,并非食品加工制作所需材料,若误食可能存在消费者不能消化甚至食物中毒等潜在危害的情形,案涉食品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餐饮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纠纷,明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日常理解与认定边界,食品中混入橡皮筋等非食品原料,即使未造成实际身体损害,亦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橡皮筋混入食品暴露出经营者在食材处理、出餐流程中存在管理漏洞,动摇消费者对餐饮安全的信任基础,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的例外情形。法院支持1000元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彰显“维权成本有保障”的司法导向。
      本案也提示消费者,发现异物应当场固定证据、依法主张权利;警示餐饮经营者须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采购、加工、出品全流程,任何环节疏漏均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后果。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以明确裁判规则向社会传递依法守护“舌尖安全”的鲜明信号。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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