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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承诺“祛痘率达96%以上” 未达标被判返还服务费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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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一女子花近万元做祛痘美容,美容院白纸黑字承诺祛痘率将达到96%以上,达不到就退费。然而,美容服务做完后,效果不达预期,美容院却以“效果尚可”“已经有改善”为由拒不退款。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解除该女子与美容院签订的《祛痘美容协议书》,美容院返还服务费9800元。
消费者黄某为改善面部青春痘问题,与某美容院签订《祛痘美容协议书》。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美容院为黄某提供祛痘服务,祛痘效果须达到96%以上,如果未达到约定标准,美容院将返还祛痘费用。随后,黄某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9800元,并配合完成了全部美容服务。
可服务结束后,黄某面部痘痘情况虽然略有改善,但与合同承诺的96%祛除率相差甚远。黄某要求美容院按照约定退还费用,美容院却以“已经为你提供祛痘服务了,我们也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虽然没达到承诺的效果,但你的面部痘痘情况已确实有改善”“肯定是因为你没按要求进行平时护理,不然肯定已经好了”等理由拒绝退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黄某于2025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美容院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中明确写明“祛痘率达96%以上”,属于具体、量化、可检验的承诺,是美容院应当履行的核心合同义务。虽然祛痘服务效果可能因个人体质存在一定差异,但这不能成为商家不兑现书面承诺的理由。美容院辩称黄某未按要求护理导致效果未达标,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美容院以“已有改善”“投入人力物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定,美容院未达到合同约定效果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在美容、健身、培训等服务消费中,商家常常会对效果作出宣传和承诺。一旦将效果标准、量化指标写入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兑现。商家不能以“有点效果”“已经尽力”“有个体差异”等理由,降低合同约定的责任标准。
消费者在接受此类服务时,要注意:一是将商家承诺的效果、期限、标准写入书面合同,尽量使用量化、明确的表述;二是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前后对比照片等证据;三是遇到商家拒不兑现承诺时,及时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