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 顺 菊( 身 份 证 号 码 :511026195904225526)将持有的经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20民终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对债务人资阳市镇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发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117.3万元及利息,依法转让给受让人 刘 科 ( 身 份 证 号 码 :513901198309200217)。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资阳市镇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发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向刘科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人:欧顺菊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