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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朱靖与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嘉劳人仲案〔2023〕143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3月19日9时00分在南充市嘉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楼仲裁审理庭开庭审理,地址:南充市嘉陵区彩虹路203号南湖雅苑底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南充市嘉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