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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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春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6042号原告刘仕雄与被告蒲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蒲春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仕雄借款4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被告蒲春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宣汉县人民法院
(2024)川1521民初574号
陈建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24年4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4)川1521民初577号
陈忠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24年4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宜宾首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2949号原告宜宾长圣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521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顾大英、傅昱棠: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36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叙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521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张小群: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12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张小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透支本金18654.9元、手续费258元及全部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22年10月17日的利息19687.21元,从2022年10月18日起的利息按照2013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手续费、利息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4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张小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成渝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兰洛阳: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6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兰洛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兰洛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透支本金29831.76元及全部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23年9月17日的利息9400.81元,从2023年9月18日起的利息按照2013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8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兰洛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成渝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杨健: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6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杨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透支本金17671.82元及及全部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23年3月30日利息3875.44元、违约金4782.69元,从2023年3月31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照2017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46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杨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成渝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任凯: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6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任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任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透支本金23939.00元及全部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23年3月17日利息5638.90元、违约金2227.34元,从2023年3月18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照2017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596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任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成渝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刘学才: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6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刘学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学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透支本金46112.91元及全部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23年3月17日利息3601.31元、违约金4927.23元,从2023年3月18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照2017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117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刘学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成渝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肖涛: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6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肖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肖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透支本金65085.00元及全部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23年3月17日利息9837.21元、违约金12721.42元,从2023年3月18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照2017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1992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肖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成渝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叶浩: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6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叶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透支本金62947.12元及全部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23年3月15日利息32982.99元、违约金2700.77元,从2023年3月16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照2017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231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叶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成渝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周金: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6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告周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透支本金18010元及全部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截至2023年3月17日利息10136.63元、违约金2685.05元,从2023年3月18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照2017版《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58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周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成渝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成都君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君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宾翠屏区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6586号原告黄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521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双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3年11月13日解除;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16400元;三、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9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负担240元,二被告负担1200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李杨: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835号原告宜宾市月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 原 告 垫 付 的 购 车 贷 款120618.4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20618.47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8日算至2023年9月18日为8684元;自2023年9月19日按1.2%计算至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资金利息(以垫付的241086.73元为本金,按照日息万分之四,自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7日止为19286.94元;自2023年10月8日按日息万分之四算至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车辆评估费44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5日9时30分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4)川1502民初297号
我院受理原告廖汉会与被告廖强、严洪彬、廖志会、廖建敏、廖汉湘、廖洪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廖汉会称与被继承人廖述恒(男,1916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1612103511,于2002年1月6日去世)系父女关系;与被继承人刘正福(女,1913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1306183525,于 2001年8月19日去世)系母女关系。上述原告要求将廖述恒和刘正福去世后所留遗产与六被告进行分割并继承。如有其他人认为对上述遗产享有继承权利,请持相关证据材料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与本院联系,逾期本院将视本案除原告廖汉会与被告廖强、严洪彬、廖志会、廖建敏、廖汉湘、廖洪外无其他人享有继承权。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宋涛: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6753号原告宋涛与被告罗家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罗家德(男,1965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6503042918)下落不明,现在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罗家德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涛10596元,并承担诉讼144元和公告费300元。自公告之日起即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四川省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邓正秀: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5民初2355号原告胡华明与邓正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胡华明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因本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仍不能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5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杨伟:本院受理的(2024)川1525民初95号原告张远英与被告杨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远英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的离婚;2.婚生子杨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18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仍不能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县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高县人民法院
张密密: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3760号原告陈华兰诉被告张密密、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追加王兴发(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810048370)为本案被告,因除公告外的其他法定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