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凯瑞达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0107民初276号原告邓亨文诉你(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担保质押金747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74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倍LPR标准3.85%,从2021年3月1日计算到本金付清为止),截止2023年11月1日,暂计:7429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六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