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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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康福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资阳新征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递交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4)川0802民特2号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高北楼申请宣告高洪(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6805130712)死亡一案。申请人高北楼称其父高洪于2008年5.12地震后失踪,经家人同事及朋友各方面查找仍了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满十五年;高洪原单位四川兴华昌电子有限公司、原居住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莲花池社区居民委员会、辖区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东坝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实高洪于2008年5月无故失联,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高北楼申请依法宣告高洪死亡,下落不明人高洪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高洪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高洪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高洪的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广元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0802民初554号原告万贤和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广元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0802民初612号原告曾义玲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张代广:本院受理的(2024)川0802民初550号原告赵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2024)川0411破1号本院根据四川永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2023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攀枝花市起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月3日指定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为攀枝花市起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攀枝花市起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4月2日前,向攀枝花市起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43号(市妇女活动中心);邮政编码:617000;联系人:陈明东、高飞;联系电话:13684282689、130945555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攀枝花市起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攀枝花市起辰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4月12日上午九时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龙史古:本院受理(2024)川3437民初51号原告苏拉没诉被告龙史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4年3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预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
曲伟:本院受理(2023)川3437民初1147号原告成都新艺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卢洛日、曲伟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12月26日审理终结,因原告成都新艺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1月9日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雷波县人民法院
文有兵:本院受理的(2024)川3437民初64号原告闫熔与被告文有兵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欣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昌凤栖和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西昌市鸿图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宜宾茂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欣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德昌凤栖和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宜宾茂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6553号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
李仁慧:本院受理原告周静与被告李仁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3402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会理市人民法院
黄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3235号原告贾述清与被告黄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伟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贾述清价款13600元;二、驳回原告贾述清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
代茂强: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38号原告刘晓红与被告代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传票、荣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4日下午15:00在本院旭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吴玉科: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208号原告王永明与被告吴玉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和债务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次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龙小平:本院受理的(2024)川0321民初105号原告姜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平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98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
(2024)川1623民初84号四川省邻水县柑子镇康宁街南段517号1栋1单元1楼1号徐开明:本院受理的(2024)川1623民初84号原告胡天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邻水县人民法院柑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4)川1623民初141号四川省邻水县袁市镇光华村8组3号附1号:吴培杰:本院受理李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本院定于2024年3月11日上午九点在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4)川1623民初83号四川省邻水县柑子镇岐山村4组34号李善刚:本院受理的(2024)川1623民初83号原告周长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邻水县人民法院柑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邻水县人民法院
蒋伟: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4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绵阳合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垃圾清运费共计2, 824元及违约金。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范永安: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正先与被告范永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4民初4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范永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杜正先支付木材款款33,260元;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唐敏(四川省三台县人):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531号原告曾超诉被告绵阳市速影优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唐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绵阳市速影优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曾超支付劳务费64549元;二、驳回原告曾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4元,由被告绵阳市速影优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14元,由原告曾超负担4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周檑: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6322号赵仕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周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赵仕太支付借款38000元及利息(30000元自2016年2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8000元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受理费750元,由周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谭青青: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863号案件,原告李艳与被告谭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4万元及逾期支付造成的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03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罗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7982号案件,原告闫凤玺与被告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支付借款15000元;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0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