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公告

  • 四川法治报
    2023年11月17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达州市邦奇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邦奇蓝山咖啡店、黄竹: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6152号原告何永碧与被告达州市邦奇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邦奇蓝山咖啡店、达州市邦奇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黄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何永碧与被告达州市邦奇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邦奇蓝山咖啡店之间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达州市邦奇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邦奇蓝山咖啡店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文华街48号紫云楼二楼房屋进行腾退并返还原告何永碧;三、被告达州市邦奇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邦奇蓝山咖啡店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何永碧房屋租金(从202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时止,按照年租金26万元标准计算)及利息(从202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被告黄竹对达州市邦奇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邦奇蓝山咖啡店应付房屋租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何永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达州市邦奇蓝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邦奇蓝山咖啡店、黄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四川省黄桷树老酱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黄桷树老酱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02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四川省黄桷树老酱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及截止2023年2月1日的利息、罚息4,441,899.00元,合计8,441,899.00元;并继续从2023年2月2日起,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391%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四川省黄桷树老酱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因实现债权垫付的公告费600.00元;三、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省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 西 外 马 房 坝 金 山 片 区IIG3-5-A地块【土地证号:达州市国用(2007)第10351号,面积1379.6㎡;他项权证号:达州市他项(2014)第058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93元,送达判决书还将产生公告费900元,均由被告四川省黄桷树老酱园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02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四川省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00,000.00元及截止2023年1月31日的利息、罚息5, 070,822.09 元 ,合 计 9,370, 822.09元;并继续从2023年2月1日起,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省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因实现债权垫付的公告费600.00元;三、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省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通川区滨河西路110号、112号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达州市房权证字第2015020118号面积104.68㎡、达州市房权证字第201502120158号面积140.61㎡,建筑面积245.29㎡;他项权证号:达州市房他证达字第201502160087号】以及被告四川省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中路369号“恒源水天花园.安居苑,B幢”的在建工程【(一层A段2号面积42.51㎡、B幢一层N至K轴与7至11轴、K至C轴与7至10轴面积167.39㎡和负一层(临小区一层)14至22号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84.97㎡),总面积694.87㎡;抵押权证号:房建字第20150210010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96元,送达判决书还将产生公告费900元,均由被告四川省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天逸商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州市天逸商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02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达州市天逸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70, 000.00元及截止2023年1月30日的利息、罚息2,030,226.72元,合计4,100,226.72元;并继续从2023年1月31日起,以下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391%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罚息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达州市天逸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因实现债权垫付的公告费600.00元;三、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四川省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通川区朝阳中路369号“恒源*水天花园”B幢正二层15至26号之间的商业用房(在建工程,面积461.31㎡)和位于通川区朝阳中路369号“恒源*水天花园”安居苑C幢一层7至15号之间的商业用房(在建工程,面积475.54㎡)建筑面积共计936.85㎡【权属证号:达州市国用(2002)字第1785号、达州市国用(2002)字第1787号;在建工程抵押证明号:2012110101448Y号、2012110101485Y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2元,送达判决书还将产生公告费900元,均由被告达州市天逸商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姜伟、何秀芳: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4357号原告康丕茂、张志立与被告姜伟、何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722民初4357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姜伟、何秀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康丕茂、张志立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①2018年12月22日之前的利息72000元;②以下欠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③以下欠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15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7025元,由被告姜伟、何秀芳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汉县人民法院王淞: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7095号原告张钦盛与被告王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或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吴玉兵、吴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刘礼威、刘权威与被告吴玉兵、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02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名:本院受理原告饶家斗与被告杨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726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0二三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林:本院受理原告巴中经济开发区中渝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726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0二三年一月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毕成:本院受理原告丁正琼与被告刘毕成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开庭材料及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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