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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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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以下单位和个人(详见后附清单)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本机关《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予以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自行拆除对应位置的违法建设。逾期仍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本机关将有权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履行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此有异议,可在接到催告之日起五日内到对应办案机构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此公告刊登于《四川法治报》,并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