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亲再婚,签协议约定不用3名子女养老

    法院:子女赡养义务不能免

  • 法律眼
      赡养是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家庭内部可以协商赡养方式,但不能以一纸协议彻底免除子女赡养义务,更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尽孝。

      不少人存在这样的误区:老人再婚,或者全家人签下协议约定由他人负责养老,子女便可不再承担赡养责任。19日,记者从邻水县法院获悉,邻水县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明确赡养父母是子女不可通过约定免除的法定义务,父母再婚,子女赡养义务并不随之终止。
      陈某某出生于1955年,与丈夫育有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三名子女。丈夫去世后,一家人曾达成赡养协议,约定陈某某跟随黎某乙生活,黎某乙承担赡养责任,老人名下财产日后归其继承。陈某某随黎某乙共同生活四年多后,选择离开并与黄某某登记再婚。在村委会组织协调下,陈某某、三名子女与黄某某再次签订协议,约定陈某某今后的赡养、生老病死全部由黄某某负责,与三名子女再无瓜葛。
      此后,因生活所需,陈某某向三名子女提出赡养要求,却遭到拒绝。三名子女抗辩认为,母亲已经再婚,并且签有协议,养老事宜应由继父黄某某承担,除非母亲回到黎某乙住处、处于无人赡养状态,否则他们无需履行赡养义务。
      协商无果,陈某某将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人每月共支付900元生活费,并共同承担大额医疗费用。
      邻水县法院审理认为,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能仅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予以免除。案涉两份协议中,有关免除三名子女赡养义务的内容,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各方自愿签字,该部分约定也属无效,不能成为子女拒绝尽赡养义务的理由。同时,法律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再婚的选择,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子女赡养义务终止。陈某某虽已再婚,三名子女的法定赡养责任不能因此免除。结合老人生活需求、本地生活水平及子女负担能力,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自2026年2月起,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每人每月向陈某某支付生活费300元;陈某某单次医疗费超过300元的部分,凭票据由三名子女各承担三分之一。判决送达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包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