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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无故打砸酒馆引发热议:精神障碍能否免责?
律师:司法鉴定是认定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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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18时许,宜宾三江新区西部食品商贸城某老酒体验馆内商品遭一名年轻女子打砸。根据社交平台流传视频显示,该女子打砸行为持续数分钟,店铺门口多人围观,未敢贸然上前制止。店主表示自己并不认识这名女子,该女子此前到隔壁店铺剪头发,疑因未剪好产生情绪。“她不仅砸了多瓶瓶装酒,还毁坏了散装白酒的封坛胶布,导致白酒酒体污染。”店主表示,具体损失还不清楚。18日晚,宜宾市公安局三江新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钟某(女,21岁)在与店员交谈过程中,突然情绪失控,打砸店内商品,造成店内财物损毁。目前,钟某已被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事件发生后,相关视频在社交平台迅速传播,引发网友热议,背后的法律责任问题成为讨论焦点。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婷,从行政、民事法律层面对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存在精神方面问题可免于治安处罚?
社交平台上,不少网友就女子打砸行为是否应该被治安处罚说法不一。部分网友认为,只要女子存在精神方面问题就可免于治安处罚。高婷指出,精神障碍并不等同于完全免责,是否免于治安处罚,必须经过法定司法鉴定程序,结合案发时辨认、自控能力综合判定。
高婷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本案责任划分以司法鉴定结论为核心依据。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钟某在实施打砸行为时处于精神病发病阶段,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则依法不予治安处罚,但监护人仍被责令落实监护、送医治疗等管控措施。若鉴定意见认定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仍需承担治安违法责任,法律赋予办案机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空间。
另外,高婷特别指出,如果鉴定证实其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整辨认、自控能力,则应当依法给予治安处罚;若财物损失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还将进一步认定刑事责任。
店铺遭受的财产损失能获得赔偿吗?
不少网友认为,一旦行为人被认定无责任能力,店铺遭受的财产损失就无法获得赔偿。高婷强调,行政、刑事责任的免除,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免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民事赔偿主体的认定,需要结合钟某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综合判断。如果司法鉴定确认,钟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侵权造成店铺财物受损,对应的财产损失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便监护人日常已经尽到相应监护管理义务,仅可以酌情减轻赔偿责任,不能直接免除赔偿义务。同时,如果钟某本人名下拥有个人财产,可优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款项,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补足。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