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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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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社工催字〔2026〕13号
成都越达货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吴勇(身份证号:511***********8115)于2021年11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伤害,2025年6月18日经成都市成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25)川0108工认510号),2025年8月14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捌级(结论书编号:成都市劳鉴2025年31231号)。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现吴勇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3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280元、鉴定费2192.36元、医疗费97045.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实际拨付金额以审核为准。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待遇项目的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我中心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成都市成华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