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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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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孙伏秋,因法律意识淡薄,为他人非法提供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酸性橙‖色素,已被判处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我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依照(2026)川0723刑初28号判决,现通过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并承诺今后守法经营、绝不再犯。
致歉人:孙伏秋
2026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