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驾30米被查获

    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机关

  •   本报讯(林昇 刘蔼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是老生常谈,但总有人心存侥幸,觉得只要距离短、没出事就不算违法。近日,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中,给出明确的法治信号:只要喝了酒,哪怕只开 30米,也是违法!
      7月17日当晚,周某聚餐饮酒后乘坐网约车返回温江某小区家中。到家后,周某打算出门给车加油,为了安全起见,他特意叫来了亲属刘某帮忙代驾。但当两人来到小区停车场时,由于停车场出口匝道狭窄,刘某没有信心顺利驾驶。周某便心存侥幸,便决定先把车开出停车场,再交给刘某驾驶。车辆刚出停车场闸机行驶约30米转至路边时,就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周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2.4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坚持“小案不小办、简案不简审”,全面细致开展审查工作。检察官不仅逐帧回看监控视频,还会同办案民警实地前往案发现场,核实道路类型、车流人流、行驶距离、案发时段及周边环境等细节。针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核心争议,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会议,围绕犯罪构成、情节显著轻微认定标准、证据采信规则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经严格审查认定,周某酒后驾驶行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短距离驾驶”情形,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周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事情到此为止。在对周某宣布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对周某开展训诫教育,严肃指出其醉驾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深刻剖析侥幸心理的严重危害,督促其深刻反省、引以为戒。同时,温江区检察院还严格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求,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机关,并建议依法对周某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周某虽然免去了刑事处罚,但依然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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