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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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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执拆字〔2025〕01007号
雍己、张跃贵:
经查,你(单位/个人)在新都区金鹏路1号渥嘉郡小区6栋1单元3楼5号房屋平台外修建建(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属违法建设。我单位已于2026年7月14日向你(单位/个人)发出《履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催告书》(编号:新都执催字〔2025〕01007号),并于2026年7月3日向你(单位/个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公告》(编号:新都执告字〔2025〕01007号)。你(单位/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且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自当事人收到本《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10日后依法对你(单位/个人)在新都区金鹏路1号渥嘉郡小区6栋1单元3楼5号房屋外平台的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若你(单位/个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