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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开门杀”判了
三方赔偿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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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开车门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驾驶人、开门乘客的法定监护人及保险公司分别担责。
2025年5月,蒋某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下客,乘客张某甲(未成年人)开门下车时与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吴某某受伤。交警认定蒋某负主责、张某甲负次责、吴某某无责。吴某某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蒋某、张某甲及其父母、保险公司赔偿3万余元。
法院根据事故原因为比例及各方过错,认定蒋某、张某甲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因张某甲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张乙、陈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4802.66元,蒋某赔偿1207.53元,张乙、陈丙赔偿517.52元。
法 官 说 法
驾驶人负有安全停车、提醒乘客的义务,乘客开门前也应观察路况。双方未尽义务引发事故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何冬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