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将女儿交给保姆13年不闻不问被判刑

    “生而不养”绝不是家务事

  •   9月20日,最高检发布了一起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北京一对父母将女儿托付给保姆后,13年间不探望、不付抚养费、不办户口,导致孩子无户籍、无学籍。检察机关支持保姆起诉,法院判决撤销父母监护权、指定保姆为监护人;父母另因遗弃罪各被判管制6个月。
      “生而不养”为何触碰了法律红线?保姆为何能成为指定监护人?带着这些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

    保姆为何能成为指定监护人?
      王仁根表示,对于本案涉及的几个关键问题,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给出了清晰完整的法律逻辑链条。
      首先,为什么要撤销周某军、李某娇的监护资格?因为二人生育周某甲后,长期将她交由保姆独自照料,多年不闻不问,后期彻底停付抚养费,致使孩子长达13年无户籍、无学籍,无法正常就学,陷入严重危困状态,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监护权撤销要件。此外,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实际照料人起诉,法院结合保姆13年悉心照料事实、未成年人真实意愿、民政部门专业意见,依法撤销亲生父母监护资格,指定保姆为监护人,全程贯彻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林小明认为,就本案而言,保姆照顾女孩长达13年,双方已经建立了实际抚养关系和情感联结,指定保姆为女孩的监护人最有利于其成长。

    判处管制6个月罚当其罪
      因遗弃罪,这对父母各被判处管制6个月,不少网友表示“太轻了”。
      林小明表示,根据刑法规定,遗弃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本案判处管制6个月在法定量刑范围之内。一般而言,具体量刑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后果等因素,本案虽已构成情节恶劣,但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等更严重后果。《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也明确“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判处管制6个月也符合实际情况,做到了罪刑相适应。

    抚养与赡养义务继续存在
      撤销监护权是不是意味着周某军、李某娇就此免除了抚养义务?并非如此。
      王仁根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父母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仍须持续承担抚养费。因为抚养义务源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非源于监护资格。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监护资格可以因失职被剥夺,但血亲身份关系不因监护权撤销而消灭,由此产生的抚养义务自然继续存在。
      再者,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撤销资格的父母,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外,确有悔改表现,经申请并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本案二人已被判遗弃罪,而遗弃罪正是针对女孩周某甲实施的故意犯罪,构成恢复监护资格的法定排除事由,故其恢复监护资格在法律上基本无望。
      至于将来周某甲是否对父母还有赡养义务,林小明表示,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孩子长大成人从法律上讲,仍然应当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只有一种例外:保姆与女孩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成立合法收养关系;一旦收养生效,女孩不再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转而对收养人(保姆)承担赡养义务,同时,亲生父母也不再负有抚养义务。
      除遗弃罪之外,本案的另一标签正是“生而不养”,而这一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还带来了哪些法律方面的提示?
      综合评判之后,王仁根认为,该案树立了鲜明司法导向——“生而不养”绝不是家务事,不仅面临民事监护权剥夺,情节恶劣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提供了一种维权路径:长期善意照料未成年人者,可依法借助检察支持起诉制度,通过司法途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贾知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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