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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式维权”为何触犯刑法
厘清正当消费维权与恶意索赔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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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
并非所有消费纠纷都止步于民事调解,如果有充分证据证实游客虚构损害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财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
律师
根据行为的不同,行为人一般会被追究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如果反复滋扰商家、强拿硬要,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也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
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部门在介入调解时,如果发现投诉人存在夹带异物、掉包物品、捏造事实骗取赔偿,涉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会立刻终止行政调解,把全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国庆黄金周临近,旅游住宿、餐饮等消费迎来高峰。伴随出游热潮,少数游客故意制造问题,以差评、报警、网络曝光相要挟,向商家索要赔偿的“碰瓷式维权”时有发生。
此前,上海一名“00后”女子王某在酒店内抓伤皮肤伪装过敏,转头就用“差评”“报警”为由,要挟酒店免单。王某靠这种方法要挟了20余家酒店、温泉馆等,非法获利7000余元。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强拿硬要公司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四川省九寨沟县公安局漳扎派出所近日也处置了一起疑似游客“碰瓷”酒店的消费纠纷,双方经警方调解结案。
有网友提出,中秋国庆假期临近,如何区分正常维权和恶意索赔?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投诉时,需要提交哪些证据?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民警、律师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他们从公安、律师、监管三个维度拆解维权红线。
民警观点
游客如果虚构事实,警方将依法处置
近日,九寨沟县公安局漳扎派出所处置一起涉酒店消费纠纷。5名游客入住当地五星级酒店后,立即称客房浴室内洗漱用品缺失,提出房费八折的索赔诉求。接警后,值班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分别向游客、酒店前台、值班经理核实情况。酒店出示当日洗漱用品配置清单,主张已按标准摆放用品。经调查,民警认为游客有“碰瓷”嫌疑,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在民警的协调下,纠纷以调解结案。
“旅游消费纠纷很多时候属于民事争议,警方不会直接对是否构成恶意索赔作出定性。”办案民警王爽介绍,接到涉旅消费报警,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首先了解现场情况,安抚双方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对消费争议、价格纠纷、服务质量等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管辖的事项,公安机关做好现场解释和情绪疏导,告知当事人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投诉,也可向文旅、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谈及恶意索赔案件办理难点,王爽坦言,区分正常消费诉求和恶意讹诈,最大难点在于对主观牟利意图的取证。很多纠纷表面披着“消费维权”外衣,游客提出索赔的理由看似有理有据,是否属于虚构事实、故意制造问题,需要通过调取监控、聊天记录、多起案件的关联线索等大量客观证据相互印证。
王爽表示,并非所有消费纠纷都止步于民事调解,如果有充分证据证实游客虚构损害事实,反复以差评、报警、网络曝光要挟商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财物,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对于没有达到刑事标准,但存在敲诈勒索行为的,也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高额赔偿不等同于恶意索赔
该如何划清正常维权与恶意索赔的分界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甘哲楚说:“不是只要游客提出高额赔偿、言辞激烈,就等同于恶意索赔。即便消费者沟通时情绪激动,只要建立在真实消费、真实权益受损的基础上,通过协商、12315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与损失相匹配的赔偿,都属于正当维权范畴。”
甘哲楚解释,恶意索赔通常具备四大特征:一是虚构事实,人为制造问题,比如自行抓伤皮肤谎称过敏、自带异物摆放伪造卫生问题;二是诉求失当,索赔金额与实际损失严重脱节;三是采取要挟手段,把给钱和删除差评、不曝光、不投诉直接捆绑,将差评、举报变成索取钱财的工具;四是行为职业化、重复性,短时间内在多家酒店用相同套路反复索赔,牟利是核心目的,而非解决消费矛盾。
不少人存在误区,认为单次索要的钱不多就不会触犯刑法。甘哲楚表示,刑事追责有认定标尺。根据“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追诉标准;即便金额没有达标,2年内实施敲诈勒索3次以上,可被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为的不同,行为人一般会被追究敲诈勒索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特别巨大,量刑随之加重。还有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反复滋扰商家、强拿硬要,扰乱正常经营秩序,也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如上海女子王某就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针对酒店经营者,甘哲楚给出实操避险建议:第一,核实投诉事实,如果自身服务确实存在瑕疵,积极协商合理补偿;第二,沟通尽量留存文字记录,了解清楚对方的索赔理由与金额;第三,完整保全证据,如入住登记、房间巡检记录、公共监控、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差评截图等;第四,如果发现对方伪造证据、明确威胁索财的,第一时间报警,不要因怕舆情而选择无底线私了,变相助长恶意索赔风气。
市场监管局答疑
调解时将会审查投诉真实性
市场监管部门是处理消费投诉的主要行政关口。省市场监管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监管部门既要保障合法消费者的维权渠道畅通,也会通过证据审查,防范以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该工作人员表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消费者向12315发起投诉,必须提交三项证据: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被投诉经营者信息、具体投诉请求和争议事实依据,并且投诉人要对全部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在识别恶意投诉方面,办法列明参考判断因素:消费频次、购买数量显著超出普通消费习惯;短时间内针对同一主体大量投诉;多人共用手机号、地址;无法证明实际受损等。出现上述特征,市场监管部门会重点审慎核查证据。
该工作人员表示,受理投诉不等于全盘采信投诉人的说法。市场监管部门在介入调解时,如果发现投诉人存在夹带异物、掉包物品、捏造事实骗取赔偿,涉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会立刻终止行政调解,把全部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会继续就赔偿金额开展调解工作。上海王某一案,最初也是消费投诉纠纷,后续查实王某存在多次虚构事实牟利,移交司法机关最终判刑,就是这一机制的实践例证。
该工作人员提示:消费者维权应有据,索赔应有度,切勿把投诉差评当成牟利筹码;商家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遭遇恶意“碰瓷”,积极提交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求助,不要一味妥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焰
力挺“打假”,严惩“假打”
□ 李晓亮
故意制造问题,以差评、报警、网络曝光相要挟,向酒店索要赔偿,“碰瓷式维权”让服务业不堪其扰。
消费纠纷中,正常维权与恶意索赔究竟如何区分?打假“网红”王海近日发布的一条“工作重点调整说明”微博,恰是绝佳的普法素材。他坦言,从事消费监督三十余年,完整亲历了国内消费市场从粗放走向规范、法治环境持续优化、维权机制不断完善的全过程。此次“转型”,背景是今年7月起,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国部署开展,其中,网络黑恶犯罪新动向就包含“舆情敲诈、恶意索赔”等“软暴力”行为。
王海以行动表明:作为知名打假团队,将以身作则、配合官方监管,落实国家净化维权环境的部署,这也是推动行业共治的努力。
“打假”与“假打”,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合法与违法的边界,不容逾越。作为从业者,“王海们”或许更希望所有消费维权都堂堂正正,国家严惩“假打”,让害群之马难以立足,也更符合打假者的职业声誉。
消费权益受损,消费者依法合规提出合理补偿诉求,没有狮子大开口,没有反复以此牟利,就是正常维权,是必须力挺的“打假”;反之,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则可能构成恶意索赔,这种“假打”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年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统筹保护各方权益,遇到违法索赔将叫停调解、移送司法机关,避免程序空转虚耗。此外,在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治理恶意索赔,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也是为了守护企业依规经营、保障消费者能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