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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女子将车堵在小区门口2日,被公安机关拘留10日
一根闸杆引发的“拘”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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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王琴(化名)再次坐上原告席。距离她把车停在南宁市邕宁区中海哈罗学府小区地下车库出口闸口的那一天,已经过去了一年半。
2025年2月14日中午,王琴驾车驶出小区时,第二道闸杆未抬起。王琴多次尝试后,驾驶车辆碰撞闸杆。随后,王琴致电物业公司,将车留在闸口离开。
2月16日,车辆被清障车拖离。2月17日,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王琴处以行政拘留10日。
不少网友表示疑惑,小区门口是否属于公共场所,驾驶员应该被行政拘留吗?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刘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蕾冰,请他们进行法律分析。
为什么被行政拘留?小区门口属于公共场所
“本案的关键时间节点不是王琴车头碰到闸杆的那一刻,而是物业公司报警、民警到场并通知挪车之后。”刘秀说道。据悉,2025年2月14日下午,小区安管部报警称王琴堵住出口并撞坏闸杆。民警到场后电话联系王琴,但王琴未去挪车。15日中午,物业经理郑某承认道闸因网络问题出现故障并道歉,希望王琴先将车开走,王琴仍未挪车。16日,车辆被强制拖离。最后,王琴被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认定:2025年2月14日12时许,在小区东门外围,王琴因车辆识别车牌问题无法正常通行,撞坏道闸杆后停车离开;物业人员、民警多次通知挪车,王琴拒绝,造成出口两天无法正常出入。
有网友疑惑,王琴将车堵在小区门口,是否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小区出入口是否属于公共场所?陈蕾冰表示,依据行为时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共场所”并不限于车站、码头、商场等典型场所。小区出口供不特定多数业主、访客、快递、外卖等人员及车辆通行,其通行功能具有公共属性。
多地案例已确认,堵塞小区出口、致其他车辆无法正常进出的驾驶员,可能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22年4月2日19时许,贵州赫章县公安局白果派出所接到报警:一辆面包车停放在七家湾街道一小区出口处,造成小区内外10余辆车无法通行,车主不见踪影,请派出所出警处置。接警后,值班民警、辅警立即赶往该小区,到达现场时,小区出口内外已有10余辆车滞留。
民警立即联系面包车车主,责令其将车辆移开恢复通行,并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经询问,车主文某称其于当日下午驾车驶出该小区时,保安要求其支付7元停车费,文某心生怨气拒绝缴费并将车辆停在小区出口处后锁车离开。最终,文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2日。
一审为何认定“情节较重”?堵出口的行为超出正常维权限度
王琴随后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及复议决定,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2026年5月28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琴诉讼请求。
受访者表示,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可以拆解为三个层次。一是行为定性。法院认定王琴将车辆停在闸口两天,经物业人员沟通、民警两次通知仍不驶离,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这里,法院关注的不是道闸故障的成因,而是车辆持续占用通行空间这一客观状态及其对公共通行造成的影响。”刘秀说道。
二是情节判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因小区收费闸出现问题未及时开闸,驾驶车辆碰撞闸门,并将车辆停在闸口2天,经物业人员沟通、民警两次通知仍不驶离,且在首次调查询问时隐瞒自己身份,邕宁公安分局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情节较重,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无不当。原告主张其将车停在门口系维权,法院认为,公民有权通过私力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救济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维权的限度。
刘秀表示,在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体系中,“情节较重”并非一个纯粹的主观判断,而是需要客观事实支撑的裁量档位。本案中,两天的时间跨度、多次通知后的拒不配合,是法院据以认定“情节较重”的事实基础。
三是调解与处罚的关系。王琴主张,自己与物业公司已在派出所调解室达成互不追究的调解协议。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经调解达成协议不予处罚”的情形,且王琴未能提交调解协议。刘秀表示,这里涉及一个法律适用上的关键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调解制度,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便双方就道闸损坏达成了民事和解,但王琴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本身不属于第九条列举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类型,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不因民事和解而消灭。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