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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痛经请假被要求“脱裤检查”引热议
律师:隐私权不能为一张假条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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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同济大学嘉定校区一名学生发帖称,自己因痛经请假需提供校医院假条,而开具假条时被要求脱裤检查
观点
女性生理期情况、身体私密部位属于个人重要的隐私范畴,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女学生因痛经申请病假休息,并不负有通过暴露私密部位来证实自身身体不适的义务
建议
校园管理既要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也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隐私权、健康权、知情同意权
9月17日,同济大学嘉定校区一名学生发帖称,自己因痛经请假需提供校医院假条,而开具假条时被要求脱裤检查。校方工作人员在回应媒体采访时表示,若痛经严重到无法下床,一般可开具1至2天假条。至于是否需要脱裤检查,工作人员表示,需要医生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必要时也会进行相关妇科检查,以判断是否处于经期及是否存在其他妇科疾病。
此事引发公众对于校园医疗诊疗边界、学生隐私权保护、高校管理制度合规性的讨论。针对此次公共争议,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偲晗,她从法理层面厘清相关法律边界,为校园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提出建议。
争议焦点
开痛经假条是否需要实施妇科检查
普通痛经为女性常见生理性不适,一般情况下,通过问诊沟通、体征观察即可完成诊疗判断与病假认定。此次舆论焦点集中于校园医疗将学生痛经病假核验与个人私密部位检查绑定,违背了大众朴素的权益认知。
薛偲晗认为,从医学专业层面,校医院基于痛经病因较为复杂的临床特点,拟通过妇科查体排查相关妇科疾患,是从诊疗审慎角度作出的专业考量。但也需要注意,医疗上的排查考量仍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开展,兼顾患者隐私保护及诊疗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女性生理期情况、身体私密部位属于个人重要的隐私范畴,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女学生因痛经申请病假休息,并不负有通过暴露私密部位来证实自身身体不适的义务。
薛偲晗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就医疗机构实施检查的告知与同意作出相应要求:医疗机构开展特殊检查时,应当就病情、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予以充分说明,并取得患者同意。妇科查体涉及私密身体部位,属于特殊检查,适用该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亦明确,妇女接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薛偲晗认为,本次事件当中,学生主要诉求仅系因痛经申请病假休养,并非主动就诊要求开展妇科方面的诊疗排查,在此情形下是否有必要实施妇科查体,可以进一步审慎研判。医生可以结合专业判断向学生提出检查方面的医学建议,供学生参考斟酌,在诊疗流程设置上,则需要留意不宜将妇科查体作为出具病假证明的前置环节,也应当尽量避免出现因不同意检查而影响病假开具,致使学生在隐私权益与休息诉求之间陷入两难的情形。
权责边界
医疗行为与校园管理不能混淆
高校校医院具备双重属性。一方面,校医大多为执业医务人员,开展问诊、查体、出具诊断证明等行为,受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约束,诊疗活动必须遵循医学诊疗规范;另一方面,校医出具的病情证明,会作为学生病假审批的重要参考材料,客观上承担着辅助学校开展学生管理的职能。这种医疗执业与校园管理辅助的双重角色,很容易在实际操作中发生混淆。为此,薛偲晗结合此次事件,从法律层面厘清了两者边界。
薛偲晗指出,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均就诊疗活动当中的特殊检查作出明确规定,涉及身体隐私部位的查体即属于关乎个人隐私的特殊检查。即便病情证明后续会用于学校的病假核验,校医作为依法注册的执业医务人员,理应遵守前述法律法规对诊疗行为的相关要求。知情同意作为该项规则的核心,并不会因就诊者为在校学生、校方存在病假核验的管理诉求而有所放宽。如果学生受制于校内请假相关规则,为获取诊疗证明而被动接受检查,该情形下的意思表示是否属于法律层面的自愿值得考量。
合规优化
学校需要平衡管理效能与学生隐私权
事件暴露出个别学校在诊疗管理、学生管理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漏洞,薛偲晗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三项合规优化建议。
一是明确学生合法权益。在校就诊学生依法享有完整的医疗知情权、选择权与拒绝权,针对无急症风险、无医学诊疗必要的私密检查,学生可以直接予以拒绝,学校不应该将接受该类检查作为开具病假条的前置条件。
二是严格规范校园诊疗执业行为。督促校园医务人员厘清诊疗需求与行政管理需求的本质区别,划定执业红线,防止校园管理诉求凌驾于医疗诊疗规范之上。
三是优化完善校园管理制度体系。学校在规范校园管理秩序的同时,充分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与人格尊严,兼顾校园管理便民性与诊疗行为合规性,实现管理效能与权益保障的双向统一。
薛偲晗认为,校园管理既要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也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隐私权、健康权、知情同意权。唯有平衡好管理效能与权益保护、守住法律边界,才能在规范校园秩序的同时守护学生合法权益,引导青年学生树立尊重权利、敬畏法律的法治观念。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