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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能否禁止新能源车停地下车库
律师:业主自治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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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一小区业委会以615户业主表决同意为由,实施地下车库全面禁停新能源车的管理措施。业主张先生购买该小区地下车位20年使用权,禁令生效后其车辆无法进入地下车库
说法
业委会以多数人同意的方式推行禁停新能源汽车的措施,客观上限制了相关业主对车位的正常使用,已经超出了业主自治的权限
案例
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类似案件。法院认为,业委会基于主观层面的风险担忧,不能成为限制、剥夺业主使用车位的依据
近日,福建南平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多数业主同意为由,出台禁止新能源汽车驶入地下车库的规定。已购置长期车位使用权的业主因此无法正常停放车辆,物业公司则以老旧小区消防设施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作出解释。
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台的管理举措是否合法?业主自治的法律边界在哪里?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庆,对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事件
业委会对新能源汽车采取禁停措施
一小区业委会以615户业主表决同意为由,实施地下车库全面禁停新能源车的管理措施。业主张先生表示,已合法购买该小区地下车位20年使用权,车辆已正常停放2年,禁令生效后其车辆无法进入地下车库。小区物业公司表示,因小区建成较早,地下车库消防设施难以适配新能源车停放的安全要求,目前改造资金尚未落实,出于安全防控考虑采取禁停措施,其工作人员坦言,“知道不合适,但没办法”。
事件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新能源车起火风险不容忽视,小区出于公共安全考虑采取防范措施可以理解;也有网友提出,新能源汽车是经国家检验合格的合法产品,业主在自有车位停放车辆属正当权益,小区的消防设施短板应当通过升级改造解决,而非简单对新能源车“一禁了之”,变相转嫁管理责任。
说法
业委会决议不得侵犯合法权益
吕庆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业主自治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框架内,不得以自治名义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吕庆提出,业委会以多数人同意的方式推行禁停新能源汽车的措施,客观上限制了相关业主对车位的正常使用,本质上是处分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已经超出了业主自治的法定权限。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业公司不能转嫁责任
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消防设施不达标”这一理由,吕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并未禁止新能源汽车停放于地下车库,仅以起火风险就全面禁止停放,属于对业主权利的过度限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对于小区存在的消防设施需升级改造问题,吕庆表示,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整改维护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符合使用条件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禁代管,是将设施改造的成本和责任转嫁给新能源车车主,属于责任转嫁,于法无据。”吕庆说道。
吕庆认为,公共安全与业主合法权益并非对立关系,“一刀切”式的全面禁停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吕庆为权益受损的业主梳理了三条维权路径:一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要求相关部门介入督促纠正违规决议;二是申请人民调解组织介入,通过协商化解纠纷;三是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侵害自身权益的决定,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小区物业公司,吕庆建议,可通过优化车库空间布局、设置新能源车专属停放区域、配套升级消防预警与灭火设施、制定新能源车停放安全管理规约等方式,兼顾安全与权益。
案例
业委会不能以主观担忧剥夺权益
成都、眉山等多地法院在涉新能源车位、充电桩纠纷案件中,已形成统一、明确的裁判导向。
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业主享有合法地下车位使用权,申请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被拒。小区业委会认为,新能源汽车并非非常成熟的产业,网上时常能看到新能源汽车在行驶、充电过程中自燃,安全隐患巨大,因此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
法院审理明确,业委会基于主观层面的风险担忧,不能成为限制、剥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权的合法依据。安全隐患认定、设施适配评估,必须由消防、电力等专业部门实地核查判定,业委会无权自行主观推定风险、否决业主合法权利。最终,法院判令业委会依法配合业主办理充电桩安装相关手续。
据悉,我省多地司法裁判形成共识,小区安全治理可以提质升级,但不能以公共安全为名,对新能源汽车采取“一刀切”式禁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