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手无意间碰到女子的包被冤枉“摸臀”
体感不是事实,维权有合法边界
-
近日,浙江丽水一家便利店内发生的一起一女子误以为被陌生男子“摸臀”事件引发关注。男子路过女子身后,被女子当场指控摸其臀部,警方调取监控后证明纯属误会。事件经网络传播后,网友围绕“女子行为是否构成诬告”“被冤枉者该如何维权”等问题引发讨论。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敬祥、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侯臣,厘清其中的法律问题。
男子手背碰到包被指“摸臀”警方调取监控还原真相
据了解,事发时,一名男子从便利店内一名女子身后经过,手背无意间碰到了女子腰间的包。女子当即转身大声质问男子,坚称对方摸了其臀部,坚持要求对方道歉。男子无奈之下致歉后先行离开。
该女子就此事报警后,民警到场调取监控,清晰还原了事件全部经过——男子确实只是手背碰了一下女子的包,并未触碰其臀部。看到完整监控证据后,女子承认此前是误会,随即反过来责怪店主未第一时间调出该监控,害得她“报警跑了一大圈”。
被冤枉男子的妻子情绪十分气愤,表示“要不是有监控真的要身败名裂了”。
猥亵行为如何认定前提是行为人主观故意
随意触摸异性臀部,绝非简单的“不文明行为”,而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石敬祥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猥亵行为还构成民事侵权,受害人可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猥亵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性羞耻心而仍然实施。如果确属无意碰触,则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猥亵。
女子行为是否构成诬告区分“错觉误会”与“恶意诬陷”
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认为该女子的行为属于“诬告”,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那么,涉事女子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如何定性?
石敬祥表示,所谓诬告,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处罚的行为。诬告行为不仅侵犯他人名誉权,还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相关规定。”石敬祥同时指出,在认定是否构成诬告时,必须区分“主观错觉造成的误会”与“刻意捏造事实恶意诬陷”,“二者主观过错不同,处理结果也会有区别,需结合完整证据判断是否存在陷害他人的故意。”
王侯臣认为,具体到本案,男子只是不小心用手背碰了一下女子的包,却被女子说成“摸了臀部”。他指出,即便不认为女子构成故意诬告,其行为至少属于“错告”——即因主观认识偏差而错误指控他人。涉事女子存在误会该男子的过失,至少已构成对该男子名誉权的侵犯。被冤枉的男子有权要求女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维权需合法有据法律不支持“体感定罪”
石敬祥提醒,在公共场所公然指认他人实施性骚扰、猥亵,如果没有客观证据支撑,本身就可能构成名誉侵权。“误会”不是免责理由,即便维权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滥用维权名义随意栽赃、冤枉无辜者。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