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坐冷板凳被踢出群,被迫辞职该怎么办?

    律师为劳动者维权支招

  • 分析
      用人单位搬走电脑、切断工作渠道、不安排工作,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维权
      除了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主张工资、经济补偿金外,劳动者还可同步向社保、税务、公积金等部门投诉,形成行政与司法两条线并行

      从被搬走电脑、踢出845个工作群,到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接连胜诉,小古(化名)用了近一年时间,终于等来了前公司的付款,但这场围绕“55元工资”与“8000多元差额”的拉锯战并未结束。小古用歌声记录维权的艰难经历,视频播放量超500万次,也因此引来了前公司的投诉。
      这场看似荒诞的“离职风波”,究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洵,围绕此案进行解读。

    坐了近一个月冷板凳后无奈离职
      2025年9月,重庆,小古工位的电脑突然被同事搬走,同时被陆陆续续踢出845个工作群。“我在这个公司上了6年班。公司每接一个业务,就会拉一个群……就这样积累了几百个群。为了不错过重要信息,我的置顶群就达到128个。”没有明确解释,没有书面通知,没有正式谈话,小古坐了将近一个月的冷板凳,这期间领导没和她说过一句话,只安排摄像头“对着她”。
      “社保少缴了6个月,我发函要求补缴,对方冷处理。”2025年10月14日,小古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劳动仲裁开庭前,前公司助理转来小古10月份的半个月工资——55元。小古问为什么只有55元,一直没有得到答复。
      维权期间,小古用短视频记录自己的经历。她没有透露公司名称,只是把“半个月工资55元、被踢出845个群”写进歌词,唱了出来。“第一个视频播放量563万次,后来抖音粉丝过万,小红书一个多月粉丝1.5万。”视频火了,公司的投诉也来了。“有几十个视频被投诉下架,我就继续发。”小古说,有前同事联系她,说自己离职时也被“坑过”,但怕麻烦、耗不起,就没有维权。
      8月27日,前公司终于支付了法院判决的款项。然而,小古表示前公司还拖欠她6个月社保和公积金,并且她的社保和公积金从未按实际工资水平足额缴纳,缴费基数远低于法定标准。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并未涉及这个问题,小古将继续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冷板凳与被踢出群到底算什么
      这起纠纷的核心,不是55元的半月工资,而是“被迫离职”的定性。汤洵分析,本案中公司的行为呈现出典型的“变相辞退”特征。
      公司搬走电脑、不安排工作,让监控摄像头对准当事人,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搬走小古的办公电脑,且长达一个月不安排具体工作,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职,汤洵认为已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
      汤洵表示,“踢出工作群”的法律意义,取决于群的属性。若这些微信群是公司进行工作安排、业务沟通的必要工具,将劳动者移出所有工作群,等同于切断其接收工作任务和信息的渠道,实质是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履行。这一行为与搬电脑、不安排工作形成“组合拳”,进一步印证了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劳动条件。

    法院为何仅认定44.19元加班费
      工资差额的计算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小古主张2025年9月、10月工资差额8500余元。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两月工资合计8367.58元。但公司先仅支付55元,明显与法院认定的应付金额存在巨大差距。汤洵表示,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法院仅认定了小古2025年9月的44.19元的加班工资,汤洵表示,合同中的程序性条款,往往成为加班费维权的关键障碍。本案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加班书面审批制度”,且载明“未经书面批准不视为加班,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工资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小古直到2025年10月才就9月工资提出异议,此前数年的加班工资均超过约定异议期,因而未获法院支持。

    公司以“未交接”为由索赔法院为何不支持
      本案中,公司反诉小古“未办理交接赔偿电脑损失、未交还微信损失”等,大部分类似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汤洵解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但公司要求赔偿电脑损失6000元、未交还工作微信损失1万元,需举证损失实际发生且系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汤洵表示,本案中,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且“工作微信”本身属于公司提供的工具,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无义务继续持有,因此,法院仅支持要求返还工作微信账号,未支持经济赔偿。

    法院诉讼为何未涉及社保问题
      汤洵表示,目前绝大多数地区司法实践认为,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不属于法院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社保缴纳争议本质上是用人单位与国家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性质。社保费的征缴、稽核、追缴等,是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而劳动争议本质上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争议,解决的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例如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
      “所以,小古的维权尚未结束。即使二审判决已经履行,但若社保和公积金未足额补缴,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长远权益依然受损。”汤洵建议,劳动者在离职时,除了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主张工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同步向社保、税务、公积金等部门投诉,形成行政与司法两条线并行。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