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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分析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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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周霖
涉财案件中,资金从何处流入、经由哪些账户周转、是否存在回流,以及金额如何计算,往往关系到犯罪数额、资金性质和行为分工的判断。资金分析成果以鉴定意见形式进入刑事诉讼后,法庭的审查内容也由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文书形式延伸到数据来源、处理规则、分析方法和意见形成过程。尤其在账户众多、交易频繁的案件中,结论是否建立在完整数据和适当方法之上,直接影响其证明力。如何确定审查范围、把握审查重点,并完善相应的质证和说理机制,是此类鉴定意见适用中需要处理的问题。
一、资金分析鉴定意见的审查范围
与围绕单一检材展开的鉴定相比,资金分析鉴定意见面对的是一组经过提取、汇总和处理的交易数据。其结论通常要经过账户归集、流水清理、交易筛选、账户关联、金额计算等环节,才能形成关于资金流向、账户关系和涉案金额的意见。因此,对此类鉴定意见的审查,不能只停留在鉴定主体是否适格、委托手续是否齐备、鉴定书形式是否规范等外部事项上。
形式要件审查仍然必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委托事项是否明确,鉴定材料移送和接收是否规范,鉴定书是否载明必要事项,都是鉴定意见进入诉讼评价的前提。但这些事项主要涉及鉴定意见进入诉讼的基本条件,并不能直接说明其结论是否可靠。对资金分析鉴定意见而言,真正影响证明力的事项,往往存在于数据基础和分析过程之中。哪些账户被纳入分析,哪些交易被排除,统计期间如何确定,资金回流和重复计算如何处理,都会改变最终结论。
审查范围还应延伸到意见形成过程。资金分析鉴定意见是在特定数据集合和分析规则基础上形成的专业判断。法庭所见的资金流向图、账户关系图和金额汇总表,已经包含鉴定人员对原始交易数据的筛选、归类和计算。若不追问其形成依据,就难以判断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而,审查不能止于形式合法性,还应延伸至对数据基础、分析过程及结论适用范围的审查。
还要注意,司法审查无须由法庭重新完成资金分析,其任务是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足以支撑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法庭可以从鉴定事项是否明确、材料来源是否清楚、处理规则是否说明、结论是否超出资金事实范围等方面把握审查尺度。对于鉴定事项表述过宽的,还应审查其是否超出委托范围。这样既尊重专业判断,也避免因鉴定意见具有专业外观而降低证明力审查要求。
在具体案件中,审查范围还要结合控辩双方争议确定。若争议集中在金额计算,审查重点应放在统计口径、重复金额和资金回流处理;若争议集中在账户控制或者账户关联,审查就应关注账户归属、交易背景和关联依据。只有把审查范围与案件争议相结合,对资金分析鉴定意见的审查才不会停留在一般性层面。
二、资金分析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
资金分析结论能否成立,首先取决于基础数据。资金分析鉴定意见所依赖的数据,可能来自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平台交易数据、电子账册及其他办案材料,审查时应关注数据来源是否清楚,提取、复制、移送和接收过程是否能够说明,数据是否保持完整,是否存在遗漏、重复或者格式转换造成的失真。单笔流水真实,并不等于全部数据完整;某一账户交易清楚,也不等于所有关联账户均已纳入分析。对于涉案账户范围、时间范围和交易类型的确定,鉴定意见应当给出必要说明。
基础数据真实、完整,并不意味着处理结果当然可靠。资金分析通常要对大量交易记录进行清洗、去重、分类和比对。哪些交易被认定为涉案交易,哪些被作为正常往来排除,哪些金额被视为重复计算,哪些资金被认定为回流,都可能影响犯罪数额和资金性质判断。审查时不能只看最终汇总金额,还要核对金额口径与基础材料之间是否一致。若鉴定书只列明结果,而不说明处理规则和计算路径,控辩双方就难以围绕结论依据进行有效质证。
分析方法的运用还应注意区分资金事实与法律评价。资金分析鉴定意见常涉及账户关联、资金穿透、异常交易识别和资金层级判断。相关方法是否适合本案数据特点,是否超出鉴定事项范围,是否把统计关系直接等同于法律关系,均需审查。账户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不当然说明存在共同犯罪关系;资金流入某一账户,也不当然证明账户控制人具有主观明知。鉴定意见可以说明资金事实,但不能替代对主观目的、行为分工和法律性质的判断。
分析依赖专业软件或者模型时,鉴定人员是否具备资金分析、会计审查、电子数据处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以及软件来源、主要功能、参数设置和人工复核情况,均需要在鉴定意见中作出必要说明。鉴定意见只需说明结论形成所依赖的关键环节,无须公开与案件无关的内部技术细节。只有基础材料、处理过程、分析方法和结论之间能够相互对应,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才有较为稳固的基础。
最终结论还必须能够回到具体流水、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中核对,资金流向、账户关系、交易时间和金额计算均应有相应材料印证。若鉴定意见将多个账户合并分析,应说明合并依据;若将部分交易排除在外,应说明排除理由;若认定资金回流,应说明回流路径和金额对应关系。对于金额汇总表、资金流向图和账户关系图,也应能够通过基础材料进行核对。不能因为结论表述完整,就当然认为其形成过程可靠。
资金分析鉴定意见的证明范围仍有其界限。资金分析鉴定意见能够说明资金客观流转情况,却不能单独完成全部犯罪事实认定。涉案金额、资金去向和账户关系,需要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合同材料、平台数据等证据相互印证。对主观明知、非法占有目的、共同犯罪分工等问题,裁判者仍需结合全案证据作出判断。若把资金事实直接等同于法律评价,可能影响审查判断的准确性。
三、资金分析鉴定意见审查机制的完善
要使审查落到实处,鉴定意见还应附具必要的基础材料,并对分析方法作出说明。鉴定意见随案移送时,除鉴定书正文外,还应附有能够说明数据来源、账户范围、交易筛选规则和金额计算口径的材料。对数据量过大的案件,可以通过数据目录、账户清单、计算说明、抽样核对材料等方式展示关键信息。这样既避免无差别提交全部底层数据造成审查负担,也能使控辩双方了解结论形成的基本依据。
质证保障应当围绕具体争议展开。资金分析鉴定意见的质证,不宜只停留在鉴定人资质、鉴定书盖章和文书格式上。控辩双方可以围绕数据是否完整、账户纳入是否合理、交易排除是否充分、金额计算是否重复、资金回流是否处理等问题进行发问。必要时,庭前会议可以先整理争议事项,明确庭审中需要鉴定人说明的重点。这样做有助于避免庭审发问过于分散,也能提高质证的针对性。
在专业问题较为复杂时,可以发挥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参与的作用。鉴定人出庭应当重点说明数据处理和分析判断过程,确认鉴定书来源只是其中的基础事项。专家辅助人可以帮助当事人和法庭识别专业问题,提出发问方向,判断某一技术处理是否会影响结论。事实认定仍由法庭结合全案证据作出。
裁判文书也应对采信理由作必要说明。法庭采信资金分析鉴定意见时,应说明该意见能够证明哪些资金事实,哪些构成要件事实仍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数据遗漏、重复计算、账户范围过宽、正常交易排除不足等异议,裁判文书应当作出回应。采信理由写得越具体,越能避免裁判过多依赖鉴定结论本身,也能促使鉴定机构在出具意见时重视数据处理和结论形成过程的说明。
不同案件所需的审查强度应当有所区别。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审查和说理可以相对简明;数据规模较大、金额计算复杂,或者当事人提出具体异议的,则应充分展示计算依据并组织质证。材料随附、方法说明和专业辅助都应服务于案件中的实际争议,不宜成为新的形式负担。
结 语
资金分析鉴定意见具有较强专业性,可以帮助法庭认识复杂资金流转事实,但专业性不能替代司法审查。对此类意见的审查,应从鉴定主体、程序和文书形式,进一步延伸至数据基础、分析方法和意见形成过程。通过材料随附、充分质证、专业辅助和裁判说理,既可以提高审查判断的准确性,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围绕基础材料和结论依据充分发表意见。完善审查机制,可以使资金分析成果的证明价值建立在充分审查和有效质证的基础上,并促进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规范使用。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马一大法与经济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