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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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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以下单位和个人(详见后附清单)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成都市金牛区修建或控制使用相关建(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建设。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以下单位和个人于三十日之内自行予以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决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公告刊登于《四川法治报》,并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