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内追求异性转账3万余元 想按民间借贷追回

    法院:他本人不可以,其妻子可以

  •   本报讯(赵冰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否所有转账都被视为借钱?近日,简阳市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一名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另一名女性展开追求,在二人关系破裂后又以“我给她的转账都是我借给她的钱”为由试图追回其投入钱款。法院经审理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3月,已婚男子王某结识李某,后对其展开追求,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其中包含520元、1314元等金额。至2024年8月,王某共向李某转账3万余元,李某向王某转款1万余元。后二人关系破裂,王某称其为“感情诈骗”,要求李某还钱,李某为尽快了结此事,表示愿意退还部分款项,但经多次协商后,二人仍未就还款金额、方式和期限达成一致,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主张这些钱均是民间借贷,并称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属于转化型民间借贷,要求李某还款并支付利息。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成立必须要有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和实际支付了借款。简阳市法院审理查明,双方从未就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借贷要素达成过合意;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520元、1314元等数额具有示好、表达情意的含义,属于自愿赠与行为,这类资金依法不属于借款,事后不能依照借贷关系主张返还;李某虽然曾在退款协商中表明愿意退还钱款,但双方仍未对具体还款、还款方式、利息等事宜达成一致,同时,因王某擅自赠与他人钱财的行为侵害了王某妻子的权益,该协议不能被认定为经结算或清算的债权债务协议,不能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转化型民间借贷关系,不能作为法院判决返还钱款的依据。最终,法院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虽然王某败诉,但法律保护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故王某的妻子可以起诉李某,向法院主张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李某的赠与款项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

    法 官 提 醒
      法律不容“既要风流,也要回本”的侥幸,既不会为婚外情买单,也不会让不诚信者从中获益。唯有理性对待感情、清醒处理钱财,方能保护自身财产、维护家庭稳定。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