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未成年人施行刑事或行政处罚是最后的手段

    ——专访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唐稷尧



  • 唐稷尧接受本报专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曹晋敏 摄

    人物简介
      唐稷尧,四川乐山人,文学学士、法学博士,2024年入选四川省第十五批学术与技术带头人,2021年获四川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称号。他先后主持各级各类项目20余项,其中包含2项国家社科基金在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8项,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4项。发表论文近60篇,出版2部学术专著,主(参)编《青少年法治研究》等5部辑刊、教材;主持起草《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专家建议修订稿)》《教育部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四川建议稿)》等。

      面对“熊孩子”抽烟、逃学等不良行为,教师为何不愿行使教育惩戒权?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他(她)需要承担的“矫治责任”究竟意味着什么?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严重暴力犯罪最低刑责年龄至12周岁,该怎么正确解读?
      202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充分表明“年龄不是免罪金牌”已形成共识,同时也标志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课题。近日,长期深耕未成年人法治领域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唐稷尧接受四川法治报《大家说法》栏目专访,他从教育惩戒、专门矫治、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多个维度,对社会关注的少年司法问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缺少惩戒的教育,是纵容是溺爱
      四川法治报:现在校园欺凌的关注度很高,教育惩戒的话题很热,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看待教育惩戒?
      唐稷尧:教师教育惩戒权本质上是学校教育权的延伸,惩戒是教育的手段之一,不是教育的对立面。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缺少惩戒的教育不是教育,而是纵容,是溺爱。这其实也是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基本立场。事实上,惩戒本身也在“教规则”。很多人觉得“好好说话才是教育,罚就不是教育”,其实反过来想,一个没有后果的规则,等于没规则。学生终归是要进入社会的,法律、职场、公共空间全是“行为—后果”的逻辑。学校里适度的、合规的惩戒,本身就是一堂规则教育课。
      四川法治报:教育惩戒权的落地目前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唐稷尧:从适用范围与对象来看,教师教育惩戒主要适用于对未成年学生的初期越轨行为。而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规律来看,相当多的不法行为都是从早期的越轨行为(如逃学、吸烟、欺凌等)演变而来。因此,通过适度的惩戒树立未成年人的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是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是一种“治未病”的手段。
      当前学校教育中一个较为突出问题就是惩戒“乏力”,学校与教师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惩戒,一些刚刚冒头的未成年人越轨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最终滑向更为严重的不良行为甚至导致犯罪的发生。相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专门教育、社会观护、行政处罚等措施,这是当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更多关注的领域。
      四川法治报:去年9月,《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正式施行。结合您对教育惩戒权的研究,请问应如何让这项权利落到实处?
      唐稷尧:如果我们要使这种教育惩戒落到实处,可能还需要从三个方面予以重视。第一,我们要在社会、在家长、在政府形成一个共识,也就是将这种惩戒权落实到教师、落实到学校的教育活动中去,不能将惩戒和歧视、体罚学生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画等号。第二,要对教师教育惩戒的具体方法、具体方式、一些细则性的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使我们的教师能够善于使用这种惩戒方式,并把它和体罚、歧视学生等相区别。第三,教育行政机构、司法部门对教师合法实施的惩戒行为要予以支持,予以兜底。不能够因为一些投诉、一些举报就对教师实施处分甚至处罚。

    低龄未成年人需为不法行为承担“矫治责任”
      四川法治报:您曾专门撰文系统研究触法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这一制度是罪错未成年人治理的核心举措,但目前落地存在诸多实践堵点。从刑法学者的视角来看,制度设计本身还有哪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唐稷尧:专门矫治教育是一项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关键性处遇制度,在整个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现行法律对于该制度的规定极其简单,只在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分别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仅靠一些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指导其具体实施,不同地区的实践也各不相同,权威性、规范性、指导性均存在明显的不足。
      想要破解这一困境,必须从三个维度完成制度细化。第一,确定对特定罪错未成年人适用专门矫治教育的实体化条件和执行期限,解决该项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问题;第二,探索专门学校开展专门矫治教育的具体实施方式,包括教育与矫治的内容、教育模式、方法及专门矫治教育的解除机制,解决实践中“怎么做”的问题;第三,构建专门矫治教育与其他类型的罪错未成年人处遇措施的补充与协调机制,解决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如何在整个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体系中有效发挥作用的问题。
      四川法治报:实践中,很多低龄未成年人处于“未达刑责年龄不追责、常规管教措施乏力”的治理真空地带。您提出的“矫治责任”概念广受学界关注,能否解读其核心内涵,以及如何用这一刑法思维填补治理空白?
      唐稷尧:“矫治责任”的核心内涵其实就是一种接受特定教育与矫治活动的义务。当未成年人实施了不法行为,对他人权利、社会秩序造成了损害时,虽然其由于年龄原因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责任,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而是要求他进入特定机构接受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这种教育、矫治具有法定性、义务性与管束性,不以未成年人自愿为前提,最终达到在未成年人内心树立、强化责任观念这一目标。我提出“矫治责任”这一概念的目的,一方面是希望扭转未成年人因年龄因素而不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这一错误观念,另一方面也是试图为罪错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提供法理层面的解释路径与解释工具。

    对未成年人施行刑事或行政处罚是最后的手段
      四川法治报:您拥有文学本科学习背景,这份独特的人文底色,在您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解读青少年行为与心理的过程中,带来了哪些不一样的研究视角?
      唐稷尧:犯罪从来不是单纯的法律现象,更是复杂的社会现象、人性现象。古今中外的经典文学作品,都蕴含着对人性与过错的深刻思考。早年的文学积累,让我跳出了单一的法律思维。我始终坚信,没有“天生犯罪人”,青少年的过错与罪错,大多是成长环境、教育缺失、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也是我坚持“教育、矫治、挽救”优先治理理念的重要原因。
      四川法治报: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严重暴力犯罪最低刑责年龄,今年新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重构了未成年人治安处罚年龄梯度,“一刑一治”两套年龄规制并行。两套制度在基层协同处置低龄罪错未成年人时,存在哪些衔接短板,整体实践成效如何?
      唐稷尧: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严重暴力犯罪最低刑责年龄至12周岁,是当代中国刑法有关责任年龄条款的重大调整,本质上是扩大了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新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重构未成年人治安处罚年龄梯度,同样也是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给予行政处罚的范围。因此,虽然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适用于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时存在轻重衔接关系,但这两个法律的相关变化在方向上是一致的,同样都是对当前社会公众要求处罚实施不法行为的罪错未成年人、避免放纵“熊孩子”呼声的回应,从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角度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需要注意的是,面对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甚至不满14周岁低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只能是一种针对极少数未成年人的最后的、迫不得已的手段,而不是首选手段。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角度来看,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因为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的社会化进程、可能存在交叉感染等负面效应显然不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处遇措施,更不是最佳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措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应当与专门教育、社会观护、学校与家庭教育等非处罚性措施相衔接、相结合,并将后者作为更为广泛的前置性矫治、教育、预防措施,才能真正达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效果,当前尤其是要避免因法律的调整变化而扩大对未成年人适用行政、刑事处罚的冲动。

    少年司法需要社会组织与司法机关配合运行

      四川法治报:您牵头起草《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专家建议修订稿)》,深度参与省级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地方立法如何配套完善少年刑事司法,弥补国家层面法律在基层落地的适配性不足?
      唐稷尧:在当代中国,少年司法本质上是刑事司法的组成部分,而刑事是典型的中央事权,有关刑事司法的制度构建与法律规定,其法定权限首先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也可以制定相关的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立法就无所作为,尤其是在少年司法领域,许多与少年司法相关联的必要的配套性措施均需要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和构建。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针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的矫治措施,但其如何开展从程序到实体均无具体的配套规则,地方立法完全可以在此领域予以尝试;二是针对接受专门教育的罪错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在实施专门教育过程中能否对此类学生实施惩戒、如何惩戒,同样也是地方立法的着力点;三是少年司法的实际展开与运行需要专业、高效的社会组织与司法机关进行配合,提供协助,地方立法机关如果能够出台规范、支持、促进涉未成年人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司法社工)成立和成长的法规,那对少年司法是非常有力的促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代建军 夏菲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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