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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检察机关今年上半年重点工作情况报告出炉
将地方性法规适用全面融入“四大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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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李霜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成都举行。会议听取了省检察院检察长王麟作的关于全省检察机关2026年上半年重点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健全地方立法与检察监督良性互动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坚持“应用尽用、精准援引”,将地方性法规适用全面融入“四大检察”履职办案。
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依法援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及市(州)特色法规,精准锁定监管漏洞、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516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50件、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7件。
行政检察方面,依托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诉讼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规范性的监督,聚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环节,依法监督违法履职、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依法适用《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办理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20件、征地拆迁行政检察监督案件7件。
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支持起诉等民事检察案件中,主动适用《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准确援引法规条文、开展释法说理,增强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和说服力,高效助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刑事检察办案则以法律为定罪量刑核心依据,结合地方性法规治理导向,在审查案件所涉前置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时参考适用地方性法规,增强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全省检察机关紧扣治理实际,在检察办案中注重省、市两级地方性法规的综合适用,形成“上位法+下位法”互补、协同发力的格局。例如,古蔺县检察院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中,通过综合适用《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省、市两级的地方性法规,提升了检察监督依据的全面性和精准性。同时,以地方性法规为支撑,加强检察监督工作。
针对办案实践中地方性法规适用难题,以及发现的制度空白和治理漏洞,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提出地方立法建议,助力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德阳检察机关在办理烟草类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原《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冲突,在监督纠正个案违法的同时及时提出立法建议,促成《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修订相关条款。
报告显示,今年1至6月,全省检察机关11件案件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护航长江上游绿色低碳发展、构建高质效办案的科学管理体系、班子队伍建设等10项工作在全国检察系统相关会议上介绍经验。全省检察机关8个集体和个人获得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巾帼文明岗等省部级以上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