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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路口的共享电单车引发悲剧,谁之责?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清晰划定未成年人、监护人、运营平台的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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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翟梓涵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凌晨3点,被遗弃在机动车道中央的一辆共享电单车,成为一场悲剧的导火索。未成年人冒用家长信息注册、违规转借骑行、随意乱停车辆,最终引发交通事故致一名路人身亡,多方主体牵扯其中,究竟谁该为事故后果担责?日前,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这起特殊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清晰划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运营平台的责任边界,既纠正了“借车无责、停车无碍”的错误认知,也为社会公众敲响了安全警钟。
2024年7月17日深夜,两名未成年人相约骑行共享电单车玩耍。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利用手机里留存的家长身份信息,冒用亲属实名认证账号,违规解锁共享电单车,随后多人结伴、超载骑行。7月18日凌晨2时许,几名未成年人途中互换车辆骑行,直至凌晨3时,一名未成年人骑行的共享电单车因电量耗尽被系统自动锁停。因贪图便利、不愿费力推行,几名未成年人未将该车辆停放至合规车位,直接将该车辆随意停在路口机动车道中央,全然无视道路通行安全。
当日凌晨5时,一名务工人员驾驶摩托车途经该路口,与道路中央停放的共享电单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身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务工人员经长期治疗无效,于2025年2月不幸离世。广安市公安局交管部门经勘查认定,涉案摩托车驾驶人车辆机件不符合标准、未确保安全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违规停放共享电单车的未成年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责任划分争议较大,后续诉至广安市前锋区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三家共享电单车相关科技公司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平台系统已设置未满16周岁禁止用车的年龄限制;车辆低电量时会自动弹窗提醒,预留充足合规停车时间;车辆本身无质量缺陷,且深夜用车低峰时段,无法苛责运营方实时排查路面车辆停放隐患。因此,三家公司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过错集中在涉案未成年人群体。骑行者丙未满十六周岁,违反交通法规骑行共享电单车,且违规将车辆弃置于机动车道,直接制造道路通行障碍,是事故次要诱因,存在明显过错。扫码租车的未成年人甲作为车辆初始承租人和管理人,违规冒用家长信息注册用车,违反平台协议转借车辆,在明知同伴违规占道停车的情况下,未劝阻、未整改、未上报,完全未尽到车辆全程管理义务,过错责任明确。
最终,法院判决死者自行承担70%事故责任,违规停放车辆的骑行者丙承担20%侵权赔偿责任,车辆初始租用人甲承担10%侵权赔偿责任,两名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均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