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江仲裁委员会公告

  • 四川羽沙商贸有限公司:赵钊:
      本会依法受理内江领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6)内仲字第017号案】。经查询,通过电话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内仲通字第017-4号《同意变更仲裁请求通知书》及补充证据。你们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本案定于2026年8月20日下午3:00时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中段180号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电话:0832-2026050)进行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如你们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内江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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