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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删除考生志愿致其错失本科录取机会
一教育咨询机构工作人员获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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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曹国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当前,我省高考志愿填报正在进行,保护好志愿填报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至关重要。6月30日,宣汉县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某教育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为泄愤,私自删除考生本科志愿致其落榜,最终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8个月。
2025年7月,本科批次B段第三次征集志愿信息发布后,小明(化名)高考分数有可能被本科院校录取,小明的父亲便多次联系达州市达川区某教育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刘某某,希望其帮助小明填报志愿。7月30日,小明将身份证号码、考生号、密码全部发给刘某某。8月4日,小明的母亲与刘某某就填报志愿事宜及价格达成口头协议,并约定到宣汉县某教育机构填报志愿。之后,小明的母亲认为刘某某收费太高,于是私自联系他人于当日21时帮忙填报志愿。
当晚,刘某某久等未果,意识到小明的母亲找了其他人,因此心生怨恨。随后,刘某某做了一个“疯狂”的决定——私自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志愿填报系统,将小明已填报的本科批次志愿全部删除。
次日,小明一家发现异常。然而,本科第三次征集志愿已填报结束。小明错失了本科录取机会。
宣汉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删除他人存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高考志愿信息,造成他人无法被本科批次录取,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刘某某被宣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高考志愿数据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擅自删除致考生无法被正常录取,属于后果严重,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