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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逾期被诉 私下交的“手续费”能抵扣欠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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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潘某在贷款时被某保险公司员工私下收走一笔“手续费”,事后贷款逾期,某保险公司代偿后起诉潘某追债,那么,潘某当时交给某保险公司员工的“手续费”,能不能用来抵扣欠款?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潘某应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14万元,以及保费3000余元。
2022年9月,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某银行办理了一笔20万元的个人贷款,期限3年。为保证还款,他还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每月保费1700元。某银行放款当天,某保险公司员工余某向潘某额外收取了一笔7760元的“手续费”。事后,余某向潘某退还了4500元,但仍有3260元未予退还。
后来,潘某因故未能按时还贷。2024年1月,某保险公司向某银行代偿了14万元,随后将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代偿款14万元,以及未付保费6000余元和资金占用损失。潘某表示,某保险公司员工余某违规收取“手续费”,这笔钱应该从欠款里扣掉。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某保险公司向潘某出具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此后,潘某未能按约定还款,保险事故发生,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某保险公司向案外人某银行进行代偿后,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潘某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
关于余某所收取的7760元“手续费”,因余某当时系某保险公司员工,潘某有理由相信该员工的行为代表某保险公司,构成表见代理,余某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扣除余某已退还的4500元,某保险公司应向潘某返还剩余的3260元。经品迭后,潘某应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14万元以及保费3000余元。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无依据收取“手续费”,不受法律保护。任何超出合同约定、无合法依据收取的费用,都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员工的行为,公司不能“甩锅”。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对于经办员工收取贷款“手续费”的行为,潘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该员工的行为代表公司,某保险公司作为该员工当时的用人单位,应对其职务行为负责,返还该笔“手续费”。
合法债务应当履行,但也有权主张抵销。潘某欠某保险公司理赔款和保费是基于合法合同产生的债务,应当履行。但同时,对于某保险公司因不当得利产生的返还义务,潘某也有权主张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