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际交付房屋与样板间不符 购房者拒付尾款被诉



  • (图片由AI生成)

      本报讯(李飞 余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看房时是“精致住宅风”,签合同却成了“办公用房”?近日,崇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购房者王某向某地产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案提醒广大群众:样板间的观感不能替代合同白纸黑字的约定,签约时务必仔细核对房屋规划用途这一核心条款。
      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3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合同载明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总价23万元。王某支付首期购房款15万元后,剩余的8万元迟迟未付。某房地产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庭上,王某辩称,销售人员带自己参观的样板间,装修为明显的住宅风格,且室内铺设有天然气管道,这让自己对房屋性质产生了重大误解,误以为可以当住宅居住使用,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故拒绝继续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样板间的直观印象,不能替代对合同核心条款的必要审查。在签订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时,购房者理应对销售现场公示信息进行了解核实,并逐条仔细阅读合同关键内容。案涉房屋到底是“住宅”还是“办公”,恰恰是应当高度注意的核心事项。
      同时,某房地产公司出示的合同文本中,已清晰载明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这说明其已通过书面条款对房屋重要信息进行了充分披露。王某如果主张某地产公司构成欺诈或存在重大误解,应当提供有力证据,仅凭样板间的装修风格、铺设天然气管道等情况,尚不足以推翻书面合同的明确约定。
      此外,王某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仅30余平方米,对这样的小面积房屋不属于普通住宅,购房者本身也应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力。
      综上所述,崇州市法院判决王某支付购房余款8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因样板间与实际交付房屋不符、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未写入合同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买受人的“审慎注意义务”是刚性的。购房是重大财产处分行为,阅读、核对合同核心条款是买受人自己应负的责任,不能事后仅以“我以为”“销售说”为由,要求法院推翻书面约定。开发商将房屋规划用途等关键信息以合同条文明确载明的,一般应视为已尽到关键信息披露义务。买受人若主张开发商构成欺诈或重大误解,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单凭样板间观感或口头介绍,难以成立。契约的严肃性必须维护。一旦在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认可和接受合同内容。本案判决支持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也再次划定了“看房印象”与“书面约定”的效力边界。
      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务必做到“看、问、读、比”:多看公示信息、多问规划性质、仔细阅读合同全文、将口头承诺与合同文本相互比对。唯有把法律条文看进眼里、把核心条款记在心里,才能真正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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