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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选购首饰为名以假换真“零口供”“黄金大盗”获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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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曹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马超)近日,绵阳市安州区法院审结一起“零口供”刑事案件,“黄金大盗”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万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绵阳中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
2024年11月至12月,张某多次前往绵阳市安州区、涪城区的多家珠宝店,以选购首饰为名,偷拍素圈黄金手镯的各种细节,仿照原版制作足以以假乱真的镀金手镯和配套标签。随后,张某手持大额现金做掩护,趁店员不备快速完成真假手镯调包,每次调包后,张某均会购买其他小额黄金饰品,伪装成正常消费后离场。据统计,张某先后盗窃足金手镯8个,共计价值15万余元。案发后,张某拒不认罪,辩称自己只是考察黄金市场、正常选购首饰,否认盗窃行为。
经查,张某的行车轨迹、涉案珠宝店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能够佐证张某频繁踩点、偷拍取样的行为;相关证人证言及监控视频证实,张某制作仿冒镀金手镯及标签;鉴定意见证实,警方在张某处查获的吊牌标签纸与涉案的仿制吊牌标签纸红外光谱图谱一致,且为同一机具打印输出,与各珠宝店提供的同品牌产品吊牌标签纸为不同机具打印输出。各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 官 说 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零口供”并非免罪金牌,定罪量刑的核心是确实、充分的证据,而非被告人的口供。本案的依法裁判,是对“零口供即无罪”错误观念的有力驳斥,更是司法机关严惩犯罪、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