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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卡在两国 ATM 机“同步”取现 9.3 万元损失该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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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查攀 石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同一张银行卡,10天累计102笔ATM机取现,取款地点在两个国家,取款时间仅相差一两分钟——这不是电影里的跨国犯罪情节,而是成都张女士的真实遭遇。近日,张女士的银行卡在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同步”被取款,而她本人却毫不知情。这笔9.3万元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6月起,张女士长期工作、生活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同年11月6日,她通过某银行App查询发现,自己名下的借记卡账户余额严重不足。调取银行流水后,她震惊地发现:2024年10月7日至10月16日期间,自己的银行卡在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的多个ATM机上被密集取现102次。
由于银行卡境外取现额度有限,犯罪人员每天顶额盗刷,共造成张女士本金及手续费损失达数万元。更匪夷所思的是,自2024年10月12日开始,这张银行卡竟同时在印度尼西亚和柬埔寨“同步”被取款,取现时间仅相隔一两分钟,而两地相隔上千公里,物理上根本无法实现。
发现账户异常后,张女士立即在巴厘岛当地报警。2024年11月13日回国后,她又到户籍地派出所报案,并向发卡银行反映被盗刷情况,要求全额赔偿损失。然而,发卡银行仅同意赔付部分款项。双方协商无果,张女士遂诉至成都市锦江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交易集中在深夜时段、单笔金额高度雷同,且出现同一时间段内在印度尼西亚与柬埔寨两地同时取款的异常情况,从时间和空间上均排除了张女士本人取款或授权他人取款的可能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张女士提供了交易明细、报警记录等证据,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银行未能提供交易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系持卡人本人交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具有高度盖然性。
法院同时指出,发卡银行负有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张女士的银行卡被盗刷持续10天,交易异常特征显著,但发卡银行仅发送动账短信、尝试电话联系,未及时采取风控拦截措施,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发卡银行也未能证明张女士存在密码泄露、用卡违规等过错。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发卡银行向张女士赔偿全部损失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法院梳理发现,案涉银行已发生多起类似银行卡盗刷案件,暴露出其在交易监控、异常预警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法院遂向该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完善风控体系、强化跨境交易监控。目前,该银行已回函并落实整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