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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亲戚贷款 30 万元,这钱该谁还?
法官提醒:“借名贷款”风险大,签字捺印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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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卓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近日,康定市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阿某某以本人名义为他人借款30万元,因实际用款人未能按期还本付息,被某银行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阿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23年6月,阿某某与某银行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借款30万元,约定年利率4.55%,贷款期限3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将贷款发放至阿某某账户。然而,阿某某随即将款项转给他人使用,自己并未实际用款。因阿某某自2024年12月起拖欠贷款利息,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阿某某辩称,贷款是帮亲戚所借,自己并非实际用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阿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并完成人脸识别、捺印确认,银行已依约履行放款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对“借名贷款”的事实不知情,阿某某与银行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不能以“未实际使用款项”为由对抗银行的合法债权。
同时,法院指出,被告收到贷款后转给他人使用,属于其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与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相互独立。阿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另行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免除对银行的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而本案中的资金流转并未取得银行同意,不构成债务转移。此外,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期结息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阿某某自2024年12月起拖欠利息,银行主张提前收回全部本息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