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让闲置保健食品 遭遇 10 倍索赔

    法院:原告证据不足且有恶意诉讼倾向,驳回诉讼请求

  •   ●案件关键:黄某的售卖行为不具备市场经营者持续性、营利性、组织性核心特征,属于个人之间闲置物品民事流转行为,并非食品安全法规制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张某在网上购买了黄某在国外旅游时买的闲置保健食品,随后以产品无中文标签及产品相关信息、该产品依法不能在国内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等为由将黄某诉至法院。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该起涉保健食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5年3月30日,黄某赴日旅游购入三瓶NMN(
    β-烟酰胺单核苷酸)保健食品,他曾在某网络平台发文,称该产品1650元一瓶,系买错闲置。同年4月16日,张某通过微信向黄某询价购买。张某先后转账共计1700元,黄某随即邮寄交付一瓶NMN保健食品。
      张某将黄某诉至法庭,理由是:以案涉产品全日文包装,无中文标签及产品相关信息;黄某无法提供进口报关、检验检疫等合规证明;NMN依法不能在国内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张某据此要求黄某退还货款,并承担购物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事前已在某网络平台、微信中明确告知案涉NMN保健食品系赴日旅游买错的个人闲置物品,其售卖行为不具备市场经营者持续性、营利性、组织性核心特征,属于个人之间闲置物品民事流转行为,并非食品安全法规制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案涉产品为在日本购买,无中文标签、说明书具有合理性,且张某购买前明知产品含NMN字样。
      经查实,张某近两年在多地频繁起诉买卖合同、产品责任纠纷,多次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存在利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投机牟利、恶意诉讼的倾向,对其诉求应从严把握举证标准。
      本案中,张某未举证证明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因该产品受到损害、黄某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故张某要求黄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17000元及赔偿购物款17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食品安全无小事,司法护航是底线,这对司法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不能错放以“处置闲置”为幌子从事经营性销售、试图规避市场监管和法律责任的不法商家,也要避免惩罚性赔偿扩张至真正进行个人闲置转让的普通卖家,要以司法力量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与“钱袋子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与法律确定性。
      平台个人闲置交易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二手流转,买家应知二手保健品来源与安全难核验,自行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如有需求应通过商超、正规电商平台等合法渠道购买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在产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退货退款、申请平台介入调解、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查处等合理途径维权,避免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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