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分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

  • 周小锋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从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作出重要部署,提出要“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这“三个化解”是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完备、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需要融会贯通、一体推进,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构建全链条化解、全周期闭环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确保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依法推进。

    以法治引领源头化解
      基层既是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也是疏导社会矛盾的“茬口”。源头化解就是立足基层“抓前端、治未病”,抓住矛盾纠纷“早、小、苗”这个窗口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矛盾纠纷源头排查、受理和化解机制,及时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于萌芽。
      一是规范诉求受理渠道。矛盾纠纷之所以由小变大、演化升级,多因反映无门或渠道不畅。需进一步规范诉求受理平台,畅通线上线下渠道,统筹整合12345热线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基层综治中心等平台资源,明确各类事项的法定处理路径,引导群众“对号入座”,选择合理渠道表达诉求,做到有门可诉、有序表达。
      二是健全常态排查机制。矛盾纠纷在萌芽阶段最易化解,但若无人发现、无人问津,就会像暗火一样蔓延。必须进一步规范常态化排查机制,把网格员巡查、村社干部走访和人民调解员定期排查结合起来,开展滚动式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照风险等级建立台账,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介入。深入落实“四下基层”制度,察实情、听民意,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真正变被动等待为主动发现。
      三是完善就地化解机制。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坚持“法理情”有机融合,就地化解。做到以情感人,带着感情做群众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员干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拉家常、共情倾听,消除对立情绪;做到以理服人,从公序良俗、乡规民约中寻找共识,引导互谅互让;做到以法明责,以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分清权利义务,明确法律后果,确保既有温度又有硬度。

    以法治保障多元化解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综合运用各种资源力量、方式手段,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
      一是拓展化解主体。矛盾纠纷化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机构、多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必须持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稳定、管业务必须管矛盾纠纷”要求,发挥熟悉本行业领域专业法规、政策标准等优势,依法做好本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化解离不开社会资源、要素、力量的深度参与,需要“工青妇”、法学会等群团组织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需要法律服务、专业调解、心理咨询等方面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各自专业优势,融入矛盾纠纷化解全过程,提升化解质效。
      二是丰富化解方式。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发挥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和商事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挥仲裁化解民商事争议的专业化渠道作用,有效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分流阀”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构建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多元化解工作体系。
      三是凝聚化解力量。统筹社区民警、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及“五老乡贤”等基层组织力量,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力量优势,打通志愿者、“两代表一委员”、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参与路径,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

    以法治规范有序化解
      有序化解就是把矛盾纠纷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群众诉求受理、流转、办理工作流程,确保按程序、有步骤地推进化解,做到权责明晰、依法办理、秩序井然。
      一是引导依法反映诉求。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强化权利义务观念、程序意识,引导群众依法、逐级、有序表达诉求,通过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扭转“遇事找关系、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二是推动依次分类化解。综治中心是推动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的有效平台载体,通过规范化建设,按照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法律监督的法治化“路线图”,把各种矛盾纠纷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分类化解,强化法律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权威地位,以法律关系的确定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是依法维护化解秩序。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深化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五个法治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治理难题。及时纠正缠访、闹访和越级信访行为,避免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局面。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千方百计把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依法解决好;对合法诉求已经解决到位,穷尽法律手段后仍然聚众滋事、挑头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从严查处,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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