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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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们 17 个人都领到工资了!”
法庭“示范判决+批量化解”,推动17件讨薪案件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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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白花法庭法官邓以涛拨通农民工杨某云的电话,询问工资到账情况。“法官!钱到账了!我们17个人都领到工资了!”杨某云说,拿到钱那天,大家凑在一起吃了顿火锅、喝了点酒,有人当场给家里打电话说孩子的学费有着落了,有人说终于可以带老母亲去医院做全面检查了。
挂断电话,邓以涛长长地舒了一口气。这批案件的办理让他深刻体会到“示范判决+批量化解”不仅能提高审判效率,更能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17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近50万元
2024年10月,宜宾市翠屏区法院立案庭向白花法庭移送17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涉及17名农民工,合计近50万元。
“法官,我们干了活,为啥拿不到钱?”2024年12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杨某云说,他们跟着包工头李某某在某安置房项目干木工,每天早上6点上工,晚上7点收工,中午只有1个小时吃饭、休息。李某某按月发放一部分工资,说剩下的年底一次性结清。活干完了,农民工在工资表签了字,交到了分包公司项目负责人手里。可等来等去,农民工们没等到工资,只等到各方互相推诿。
邓以涛表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但是,农民工们大多不太懂法,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手里只有几张包工头手写的白条,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法庭选取一件案件进行示范判决
面对这17件案情高度相似、被告完全相同、争议焦点完全一致的案件,如果按部就班分别审理、分别判决,会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此外,先判的当事人拿到了钱,后判的当事人还在漫长等待,那种心理落差对本就满心委屈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二次伤害。白花法庭经反复讨论,决定选取一件证据最扎实、最具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作出示范判决,再以此为基础批量化解其余案件。
杨某云案的证据最为完整:有李某某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有总包方此前代发部分工资的银行流水,还有多名工友的相互证言。更关键的是,在证据交换环节,法官从李某某提交的手机电子数据中,提取到了他手写的施工台账照片——上面密密麻麻地记录着每天的出工情况、班组的总方量、各项费用明细和工人的借支记录。
庭审中,李某某当庭否认工资表上的签名是自己所写。可当法官一页页核对施工台账上的数字时,李某某沉默了。经仔细核算,李某某的施工台账上记载的应付工资总额,与工资表上的总数仅相差23元。这23元印证了工资表的真实性,也击碎了李某某的侥幸。
2025年2月,白花法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支付杨某云被拖欠的工资24483元,分包公司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总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宜宾中院提起上诉,却在二审开庭时,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宜宾中院依法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
法庭批量化解其余16件案件
2025年7月,示范判决生效后,白花法庭组织其余16件案件的当事人进行集中调解。法官当庭出示了杨某云案的生效判决书,明确告知各方,其余16件案件的事实、证据与示范案件完全一致,若径行判决,结果将与示范判决完全相同。法官给各方算了一笔“时间账”和“成本账”,调解结案不仅能省去至少两个月的诉讼周期,还能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信用影响。但是,由于李某某百般阻挠、拒不配合,各方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无奈之下,法官只有参照示范判决,逐一 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然而,李某某故技重施,再次向宜宾中院提起上诉,却又在二审开庭时拒不到庭。因此,直到2026年2月底,全部案件裁判文书才生效。
“请你们务必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邓以涛多次联系提醒被告,直到确认17名农民工全部足额领到被拖欠的工资。郑成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