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 四川国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枞阳县汤沟镇汤沟河镇区段岸坡整治及截污工程”项目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依法作出枞发改公管罚字〔2025〕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该处罚决定书主文为:对你公司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2495151.12元)千分之五的罚款62475元,计人民币陆万贰仟肆佰柒拾伍元整。
      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罚款缴纳手续。(收款单位:枞阳县财政局,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枞阳支行,账号:623263630010956083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枞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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