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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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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社工催字〔2026〕02号
成都优美佳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何流,身份证号:511*************37,于2021年9月10日发生事故伤害,经成都市成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23)川0108工认535号)。根据(2024)川01民终26515号《民事判决书》及(2025)川0108执8334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未依法为该职工办理工伤参保登记及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现何流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金额分别为44781元、54280元,现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待遇项目的金额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成都市成华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