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伪造证据参与诉讼 某公司被法院罚款10万元

  •   本报讯(周吉 王琼娇 陈柯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近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依法惩处了一起伪造关键证据、妨碍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被告某某商业管理公司在诉讼中提交虚假报告,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在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公司、某某商业管理公司及第三人D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中,被告某某商业管理公司系D公司的股东,为证明其已通过“债转股”的形式履行了180万元的出资义务,向法院提交了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份《债权评估报告》和一份《验资报告》作为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会计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载明其无评估经营范围,且未向本案当事人出具过上述《债权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基于该关键线索,承办人立即展开调查,向某某商业管理公司出示上述《情况说明》,并限期其提交证据原件、委托办理手续,以及告知逾期不提交的法律后果。然而,某某商业管理公司未能在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综上,某某商业管理公司伪造证据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院认为,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交证据。某某商业管理公司在诉讼中伪造虚假《债权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的行为,严重干扰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
      为严厉打击此类不诚信诉讼行为,维护司法权威,雁江区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某某商业管理公司罚款10万元,并限期交纳。

    法 官 说 法
      诚信诉讼是案件当事人参与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任何企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混淆视听、谋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不仅无法达到诉讼目的,还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再次警示所有诉讼参与人,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切勿心存侥幸,提供虚假证据,最终只会自食其果,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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