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骑手获赔“新职伤”后,商业保险可以拒赔?

    法院:二者性质不同、功能不同,可同时获赔

  •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新职伤”)是国家为适应新型劳动关系而建立的一项保险制度,专门覆盖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同城货运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该保障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由平台企业按单缴费。当外卖骑手遭遇职业伤害,获赔“新职伤”后,还能获赔意外商业险吗?近日,威远县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法院判决骑手获赔“新职伤”后,保险公司仍应按合同进行意外伤害赔偿。
      原告陈某某系某外卖平台骑手,其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某路口,与案外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构成九级伤残。陈某某作为我省“新职伤”试点地区的配送人员,因该次事故获得“新职伤”赔付款46578.78元。
      此外,陈某某所在公司与某财保公司签订《众包骑士保险服务合同》,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陈某某为被保险人。因此,陈某某要求某财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伤残保险金。庭审中,被告某财保公司以其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第七条“新职伤试点地区的骑士已投保新职伤的,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人身伤亡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等”为由拒绝赔偿。
      威远县法院审理认为,《众包骑士保险服务合同》的投保方式为骑士每日接首单触发投保,系自行操作发起,保费出自骑士,因此,陈某某为该保险的实际投保人及法定受益人,有权请求某财保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伤残保险金。某财保公司所主张的“新职伤不赔”条款是此类保险合同中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但某财保公司事先未就此与陈某某协商,所用文字及排版与其他条款相同,且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完整、适当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不对陈某某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约定了按照被保险人伤残比例确定保险金金额,而保险金金额的确定必须要依靠被保险人伤残等级确定,故鉴定费属于理赔环节的一部分。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财保公司支付原告陈某某伤残赔偿金12万元、鉴定费1000元。

    法 官 说 法
      “新职伤”保障属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法定保险,商业意外险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契约保险,二者性质不同、功能不同,并行不悖。保险公司主张的格式条款,事先未经协商、提示和明确说明,事后以已获得“新职伤”赔偿为由拒赔,与意外伤害保险初衷相悖,有违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应当诚信经营,不得通过不合理的免责条款剥夺新业态劳动者获得充分保障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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