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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证明就能抵销债务?法院:债务转移须过“同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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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汤志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欠钱的人写个条子想“甩锅”甩得掉吗?债主没点头这债务转不转得了?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吴某支付劳务报酬16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至2023年,吴某组织人员为李某在新疆承包的项目提供劳务,经核算,李某共欠劳务报酬约16万元。之后,吴某多次催款,李某声称该款项已包含在其与杨某此前共同起诉陈某及新疆某公司支付劳务费的案件中,该案正在等待执行。2024年10月13日,李某出具证明一份,希望将自己的债务转移给案外人陈某,该证明仅有李某的签字。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若要将其对案外人陈某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原告吴某,实现清偿对吴某债务的目的,需经吴某同意,并通知案外人陈某。李某、吴某并未达成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协议,案外人陈某也未向吴某清偿债务,吴某当然可以要求李某直接履行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吴某支付劳务报酬16万元及利息。李某不服判决,向广安中院提起上诉。广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债务转移的核心要件是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相关证据仅能证明李某单方有意将其债务转移给陈某,以及吴某对该提议持开放态度,却不能证明陈某同意承担该债务,未经同意的转移行为,如同沙上之塔,不具备法律效力。
债务转移的成立基础是三方合意。债务转移并非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私下交易”,而是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法律关系的重构。有效的债务转移,应当体现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债务人要有“转”的意思,第三人要有“接”的意思,债权人要有“同意”的意思。本案中,案外人陈某并未在该证明上签字确认,这表明作为债务承担意向中的第三人陈某,并未同意加入该债务关系,承担向吴某付款的义务。因此,李某所主张的债务转移,因缺乏第三人陈某的承诺而根本未成立。
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变更法律关系。债务人单方出具的书面材料,如“由某人支付”的证明,在法律性质上仅属于债务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这种单方表示,既不能约束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未参与),也不能约束债权人(因为债权人未同意)。法律关系的变更需要各方当事人同意,而非一方的“一纸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