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结过期酸奶案后法院为经营者打“法治疫苗”



  • 法官走访辖区商户

      本报讯(李倩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文/图)“食品安全是底线,过期一天也不行!”近日,自贡市贡井区法院从一起刚刚审结的过期食品索赔案说起,向辖区商家讲起“舌尖上的安全”。
      2025年12月28日,一名消费者在自贡市贡井区某超市花费11.9元购买了酸奶。产品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保质期28天——这意味着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2天。尽管商品金额不足12元,但购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贡井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细致审查,逐一核对了购物小票、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信息,确认酸奶在购买时确已超过保质期两天。法官明确告知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超市主动支付了赔偿款,原告随即递交撤诉申请,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案件虽已了结,但法院的工作并未止步。贡井区法院自贡航空产业园法庭组织干警深入辖区商超开展食品安全消费普法宣传活动。干警们以这起过期酸奶案为切入点,向经营者面对面讲解食品安全法中关于过期食品的禁止性规定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向商家发放《食品经营者法律风险提示手册》及《消费纠纷案例选编》,提醒商家严格落实日常检查制度,杜绝“过期几天没关系”的侥幸心理。
      一名超市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例浅显易懂,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以后一定加强自查,诚信经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