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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车辆被过度维修 多出的费用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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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宋雨灵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汽车维修行业的一些乱象长期困扰着消费者,例如,车辆受损后被过度维修,只能认了吗?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因案涉事故车辆存在过度维修情形,法院最终酌定被告承担5000元维修费用,较保险公司主张的8950元减少了近44%。
2023年3月,杨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成都绕城高速上与黄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事故发生后,黄某驾驶的车辆被送至成都某汽车销售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用8950元。某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后,依法取得被保险人王某的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向杨某追偿全部赔偿款。因双方就维修费用产生争议,某保险公司于2025年4月将杨某诉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辩称车辆仅为轻微追尾,受损并不严重,达不到更换车门“举升门壳”的程度。杨某表示,车辆维修前,自己曾多次明确表示不同意更换车门,只同意按市场价格维修,并提供了两家汽修机构出具的专业诊断意见,显示“尾门钣金喷漆、后杠修复喷漆”仅需 2000元至2180元。杨某认为,某保险公司与车主王某强行更换配件属于过度维修,超出合理维修部分应由对方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车辆受损照片,事故车辆后备箱门虽有凹陷,但并未断裂,可以通过修复处理,达不到更换后备箱门的条件。某保险公司作为原告,在被告杨某对单方确定的损失金额不认可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凭其单方制作的定损单认定完成损失举证。
鉴于案涉车辆确实存在过度维修情况,法院综合结算单、机动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及当事人陈述,酌定支持5000元维修费用,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同时,认定某保险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一并驳回。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车险理赔中“以修代换”、借助事故维修非事故部分、提升配件标准等扩大赔付现象屡禁不止。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时,多凭维修单主张高额费用;而侵权人抗辩时,车辆往往已维修完毕,面临举证困难。若简单将扣减维修费的举证责任全部分配给侵权人,可能加重其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会严格要求保险人举证,坚持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若不能排除过度维修,保险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进而督促保险人在定损时尽到审慎义务,从源头减少争议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