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女子遭遇电诈被骗34万元“跑腿”转移资金者获刑

  •   本报讯(蒋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诈骗人员利用陌生快递内的二维码“广撒网”引流,在骗取受害人信任后,诱导其将巨额现金或购买的黄金,通过快递或“跑腿”的方式寄送给指定“收件人”,完成诈骗资金的快速转移和“洗白”……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跑腿”帮忙拿钱者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10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8月,肖女士收到一个陌生快递,内含宣传单及二维码。她好奇地扫码后,被拉入一个群聊,按群内链接下载某App,并在App“客服”引导下为某酒店做宣传赚取收益。初期,肖女士顺利获利1000余元并成功提现,便放松了警惕。
      随后,“客服”先是以操作错误、需修复数据方可提取收益为由,诱骗肖女士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1万余元,然后,又以相同理由诱导肖女士将巨额现金及购买的黄金通过快递邮寄至指定地点。肖女士将7万余元现金快递至成都某地后,陈某便指使吴某(另案处理)佩戴口罩、帽子,前往指定地点收取装有现金的快递纸箱,并为其提供一部手机。吴某收款后转交给陈某,陈某又将这笔现金移交给上家,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并向吴某支付报酬200元。
      截至案发,肖女士共计损失34万余元。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此案是典型的“线上引流诈骗+线下洗钱变现”复合型犯罪,危害性大,需高度警惕。涉及电诈的“跑腿”“收件”不是小事,可能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对被告人陈某的判决具有警示意义。广大群众应当注意,明知是犯罪所得(如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均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要为了一点“好处费”,让自己沦为犯罪活动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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